2026年8月28日,海關總局發布第21180/CHQ-GSQL號公文,指導供醫學研究、教學、學習使用之德國進口醫療設備程序、EVFTA優惠稅率適用及HS編碼認定指引。
具體內容如下:
1. 非商業用途醫療設備進口規定
現行醫療設備管理政策依第98/2021/ND-CP號議定及衛生部第19/2024/TT-BYT號通報所附目錄統一適用:
- 已取得流通許可字號之醫療設備:得依需求進口,不限數量,無須經衛生部核准。
- 尚未取得流通許可字號之醫療設備:
- 僅供研究、試驗、檢定、使用訓練、維修或人道援助用途時,免予公布適用標準及免予流通登記。
- 惟供越南境內使用而進口者,企業須依第98/2021/ND-CP號議定第1條規定取得進口許可證。
2. 適用歐洲EVFTA特別優惠稅率之條件
自歐盟(具體為德國)進口之貨物若欲享有EVFTA協定項下之特別優惠稅率,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 須持有由已依歐盟規定登記REX編號之出口商所出具之產地自我證明文件。
- 海關機關將依申報資訊、隨附案件及貨物實際查驗情形(如有),依財政部第33/2023/TT-BTC號通報規定認定產地以適用優惠稅率。
- 企業須依第08/2015/ND-CP號議定(經第167/2025/ND-CP號議定修訂、補充)辦理海關申報。
3. 關於HS編碼之認定
貨物分類須依海關案件、技術資料及相關資訊,依越南出口、進口商品目錄認定名稱及編碼。
若企業提供之資訊僅有商品名稱而缺乏詳細說明及隨附技術資料,海關機關將無充分依據指導分類及適用HS編碼。
於正式進口前,企業宜主動依財政部第38/2015/TT-BTC號通報(經第39/2018/TT-BTC號及第121/2025/TT-BTC號通報修訂、補充)第7條規定辦理HS編碼預先認定程序。
(根據第21180/CHQ-GSQL號公文,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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