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6535/CHQ-GSQL号公文,就出口货物转关、过境期间发生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变更时的海关手续作出指导说明。
1、出口转关货物的手续
出口及过境货物在转运港中转过程中,在海关监管下,允许变更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
(依据《海关法》第64条第4款、第08/2018/NĐ-CP号政府议定第43条第3款第đ项,以及第167/2025/NĐ-CP号议定第23款的修订规定)
报关人可选择为全程各运输区段填报一份独立的转关报关单。申报时,需在”进/出口标志”指标项中选择代码”E”,并在”运输目的代码”中选择”ECD”。
(依据第38/2015/TT-BTC号财政部通知第51条,及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第1条第21款的修订补充规定)
货物的跟踪与确认工作依据规定格式的交接记录单(表格编号:10/BBBG/GSQL)执行。
2、过境货物变更运输方式的手续
若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不同,报关人须分别为每一具体区段填报独立的转关报关单。
3、运输时限规定
运输时限按实际情况确定,自货物离开出发地海关监管区域起,至在目的地获得确认止。
该时限不包含货物在仓库堆场的存放时间、装卸时间、港口拥堵时间,以及不可抗力情形(事故、自然灾害)所占用的时间。
若涉及多区段运输,累计总时限不得超过第121/2025/TT-BTC号财政部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
4、监管条件与责任
报关人须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原状,并保持海关封条(或承运商封条)完好无损。
货物必须按照向海关登记备案的既定路线和时限进行运输。
(依据2026年5月21日第16535/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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