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回保管货物手续的指导

2026年8月26日,海关局发布第20974/CHQ-GSQL号公文,就运回保管货物手续作出指导。

具体内容如下:

1. 专业检验货物存放的一般原则

属于专业检验对象的货物,须存放于口岸直至通关完毕。

如法律允许或货主要求将货物运至口岸以外的其他地点保管,该地点须满足海关监管条件,并在获得通关之前持续接受海关机关的监管。

2. 申请运回保管货物的档案

在有指定或要求运回保管货物时,申报人应向海关机关提交:

  • 请求将货物运至检验地点的公文(按照第38/2015/TT-BTC号通知附录II第18号表格规定的项目)。
  • 经专业检验机关确认的专业检验登记证。

特别提示: 申报人在申请运回保管货物时,无需提交证明保管地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文件。

3. 事后检查机制

自确认第一批货物运回保管之日起最长30日内,海关机关将对保管地点进行实地检查,以确认其监管条件。

申报人负责留存并在检查要求时出示保管地点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内)以及证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文件。

(根据2026年8月26第20974/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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