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6日,海關局發布第20974/CHQ-GSQL號公文,就運回保管貨物手續作出指導。
具體內容如下:
1. 專業檢驗貨物存放的一般原則
屬於專業檢驗對象的貨物,須存放於口岸直至通關完畢。
如法律允許或貨主要求將貨物運至口岸以外的其他地點保管,該地點須滿足海關監管條件,並在獲得通關之前持續接受海關機關的監管。
2. 申請運回保管貨物的檔案
在有指定或要求運回保管貨物時,申報人應向海關機關提交:
- 請求將貨物運至檢驗地點的公文(按照第38/2015/TT-BTC號通知附錄II第18號表格規定的項目)。
- 經專業檢驗機關確認的專業檢驗登記證。
特別提示: 申報人在申請運回保管貨物時,無需提交證明保管地點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的文件。
3. 事後檢查機制
自確認第一批貨物運回保管之日起最長30日內,海關機關將對保管地點進行實地檢查,以確認其監管條件。
申報人負責留存並在檢查要求時出示保管地點使用權證明文件(有效期內)以及證明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的文件。
(根據2026年8月26日第20974/CHQ-GSQL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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