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海关总局签发第37951/CHQ-GSQL号公函,涉及用于生产活动的二手机械设备进出口及转让程序。该公函明确了企业间机械转移或重新进口回越南时相关法律文件的调整范围。
1. 用于生产活动的二手机械设备进出口
政府在第18/2019/QĐ-TTg号决定第1.1条中规定了进口二手机械设备、生产线及技术设备的相关规定。但该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属于禁止进口商品清单的机械设备。
- 已在越南境内使用的机械设备在越南境内生产企业之间转让的情况。
2. 国内企业间机械设备转让
现场进出口货物是指根据外国商人指定,按照越南企业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买卖、加工、租赁、借用合同,在越南境内交付和接收的货物。
(2014年海关法,法令08/2015/ND-CP修订补充,并由法令167/2025/ND-CP补充)
因此,对于属于有期限租赁、借用且由外国商人指定交付给越南其他公司的机械设备:
- 在租赁、借用期限内,企业无需办理现场进出口手续。
- 仅在租赁、借用合同到期后,企业才需按法律规定办理现场进出口手续。
(根据 2025年11月24日的官方信函第37951号/CHQ-G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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