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海关总局颁布第37999/CHQ-GSQL号公文,指导实际进口货物数量与海关报关单申报数量不符时的补充申报。
发现数量与海关报关单申报不符时可进行补充申报的情况和期限:
1. 对于正在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
必须在海关机关通知直接检查海关单证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2. 对于已通关的货物:
必须在通关之日起60天内且在海关机关决定进行通关后检查、稽查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但补充申报内容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专业质量检验、卫生、文化、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的情况除外。
3. 超过规定期限发现错误的情况:仍可进行补充申报,但将按照税法和行政违法处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海关法》第29.4条)
4. 海关机关通知分流结果之后但通关之前:可进行补充申报,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改补充)第20.1.a.2)
5. 运输方式为散装货物、大宗货物(航空运输除外)的进出口报关单已符合通过监管区条件: 按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20.2.a.6条办理补充申报手续
6. 按整批、整船买卖协议且对货物数量公差和商业级别有约定的进出口货物: 按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20.3条办理补充申报手续。
(根据 2025年11月25日的官方信件编号37999/CHQ-GSQL)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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