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海關總局頒布第37999/CHQ-GSQL號公文,指導實際進口貨物數量與海關報關單申報數量不符時的補充申報。
發現數量與海關報關單申報不符時可進行補充申報的情況和期限:
1. 對於正在辦理海關手續的貨物:
必須在海關機關通知直接檢查海關單證之前進行補充申報
2. 對於已通關的貨物:
必須在通關之日起60天內且在海關機關決定進行通關後檢查、稽查之前進行補充申報。
但補充申報內容涉及進出口許可證;專業質量檢驗、衛生、文化、動植物檢疫、食品安全的情況除外。
3. 超過規定期限發現錯誤的情況:仍可進行補充申報,但將按照稅法和行政違法處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關稅法》第29.4條)
4. 海關機關通知分流結果之後但通關之前:可進行補充申報,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第38/2015/TT-BTC號通知(經第39/2018/TT-BTC號通知修改補充)第20.1.a.2條)
5. 運輸方式為散裝貨物、大宗貨物(航空運輸除外)的進出口報關單已符合通過監管區條件:按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20.2.a.6條辦理補充申報手續
6. 按整批、整船買賣協議且對貨物數量公差和商業級別有約定的進出口貨物:按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20.3條辦理補充申報手續。
(根據 2025年11月25日官方信函編號37999/CHQ-GSQL)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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