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9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第15048/CHQ-GSQL号公函,就外国承包商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货物改变使用目的的处理提供指引。
主要内容:
- 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货物,如未复出口而转为国内消费、销售、赠与或交换,应按照普通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 使用目的的变更应遵守变更时适用的进口管理政策及税收规定。
- 实施理由:《对外贸易管理法》第41.4条、《关税法》第48.4条以及第08/2015/ND-CP法令第50.7条,修订并补充为第167/2025/ND-CP法令第28.1条。
(根据 2026年4月9日官方信函编号15048/CHQ-G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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