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进出口新指南

关于化学品进出口的新指南。

2026年3月17日,第五区域海关分局发布第490/HQKV5-NVHQ号公文,就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提供操作指引,旨在统一化学品海关手续的执行方式,并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变更进行规范。
具体指引内容如下:

1、重要法律依据变更

当前各项进出口活动须依据第69/2025/QH15号《化学品法》及第26/2026/NĐ-CP号政府议定执行。

2、须特别管控化学品的许可证规定

a. 与出口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

国内企业(卖方)与出口加工企业(买方)之间进行须特别管控化学品的买卖时,不适用出口许可证手续。

b. 保税仓库的管理

  • 境外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等待进入内地或转口至第三国的: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 货物从保税仓库进入内地或免税区时:须强制提交须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
  • 仓库内转让情形:若原进口企业已持有许可证,在向其他国内企业转售时,买方无需重新申请许可证,但进口方须提供完整的货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依据2026年3月17日第490/HQKV5-NVHQ号公文)

保税仓库中需要特殊管控的化学品许可证规定。

相关服务清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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