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0039/CHQ-PC号公文,指导处理与绿色通道报关单在通关后附加单证(违反提供海关单证期限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关障碍。具体如下::
1、企业义务
海关申报人有责任:
- 在海关报关单上完整、准确、清晰地申报各项信息标准。
- 对申报内容及已提交、出示的单证承担法律责任。
- 在海关机关和企业保存单证档案,以便通关后检查、核对。
(根据《海关法》第29条第1款、第18条第2款c项)
2、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总署 2021 年 2 月 9 日第 779/TCHQ-PC 号公函中的指导
2.1 违反海关单证期限规定
- 罚款金额: 50万越南盾至100万越南盾。
- 具体违规行为:未按期限申报、提交、出示或提供海关单证。
(根据第 128/2020/ND-CP 号法令第 7.11.a 条)
2.2. 违反海关检查、监察规定
罚款金额:400万越南盾至1000万越南盾
具体违规行为:违反海关检查、监察规定,在海关机关要求时未完整或未按期提供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凭证、文件、电子数据。
(根据第 128/2020/ND-CP 号法令第 11.3.b 条)
3、海关总署第30039号公文结论
罚款金额:2000万越南盾至3000万越南盾
违规行为:未按海关机关要求提供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凭证、文件、电子数据。
(根据第 128/2020/ND-CP 号法令第 11.5.b 条)
(根据 2025年10月17日第30039/CHQ-PC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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