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4日,越南海关总局发布了第445/TCHQ-GSQL号公文,提供了相关指导:
1. 通知生产设施和租赁加工合作合同
- 在将原料、物资交给加工合作方之前,公司必须向管理海关分局报告生产设施和租赁加工合作合同。
- 根据《2018年39号/TT-BTC号通告》附录II的20号表格或附录V的12号表格进行操作。
2. 向加工合作方交付原料的流程
- 作为优先企业(AEO)认证的企业,出口加工企业(EPE)有权直接将进口原料或从国内购买的原料(E11,E15)运输到加工合作方进行生产或再加工。
- 在完成E11进口手续后,原料、物资将从进口口岸运输至加工合作方的仓库。
- 或者,公司可以指定从国内合作方的仓库交付货物到加工合作方的仓库。
3. 海关手续
a. 进口原料(E11类型):
- 公司应申报海关保税运输地点代码为接受加工的企业的代码;
- 申报为接受加工合同的海关分局的代码(如果加工企业还未获得运输地点代码)。
b. 从国内购买原料(E15类型):
- 公司可以在交货前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交货后30天内完成海关手续。
- 在提交进口报关单时,公司应申报卸货地点为:
- 加工企业的代码;
- 或者接受加工合同的海关分局的代码(如果加工企业还未获得运输地点代码)。
4. 文件存档义务
公司需要完整存档所有原料、物资从进口、加工、接收半成品或产品及生产过程的证明文件。
所有文件必须符合会计、海关规定,并在管理机关要求时随时提供。
(根据2025年01月24日发布的 第445/T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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