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国商人在越南设有代表处、分支机构、投资设立经济组织、资本投入、购买股份、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基于合同的投资(BCC)、以及其他按政府规定的投资形式或新型经济组织的情况,不适用于《第08/2015/NĐ-CP议定》第35条、第1款、c点规定的国内进出口。
然而,目前越南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商人在越南没有现场存在的概念,但没有详细指导有关文件、证件、程序、顺序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负责指导此内容的相关机构。这导致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在指导企业执行国内进出口手续方面遇到了困难。
为解决这个问题,海关总署建议工商部门和计划投资部门提供文件,指导外国商人在越南是否存在的文件组成、证件及其确定、检查程序和顺序。要求在2024年6月20日之前回复。
链接: 第2643号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