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2日,政府颁布了第292/2026/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对外贸易管理法》的若干条款及组织、指导实施的措施。
生效日期:自2026年9月5日起。全面取代第69/2018/NĐ-CP号议定书。
292/2026/NĐ-CP号议定书详情: 请点击此处查看。
1、新增禁止进口货物类别
与此前规定相比,292/2026/NĐ-CP号议定书正式将两个极为重要的货物类别纳入法律并列入禁止进口清单:
- 电子烟及加热烟草制品:被列入新的禁止进口清单,并交由工贸部负责专业管理。这是相较于此前第69/2018/NĐ-CP号议定书完全全新的规定。
- 含强迫劳动因素的货物:由企业、国家、地区通过强迫劳动行为全部或部分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产品类别(须符合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正式被禁止进口,并交由内务部管理。
2、各部委间管理权限划分改革
a、从信息通信部转移至科学技术部及文化体育旅游部:
- 根据第69/2018/NĐ-CP号议定书,已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出版物、邮票以及不符合规划的无线电设备等货物属于信息通信部的管理权限。
- 在新议定书中,管理权限转移如下:
- 科学技术部管理以下货物:已使用的数字技术产品;属于禁止经营、交换、展示或宣传范畴的邮票;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规划的无线电设备;以及放射性废物。
- 文化体育旅游部管理在越南境内被禁止传播和流通的出版物。
b、从交通运输部转移至建设部:
新议定书将右舵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被涂改或凿改的车辆,以及已使用的运输器材和交通工具的全部管理权限,从交通运输部转移至建设部。
c、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转移至农业与环境部:
292/2026/NĐ-CP号议定书将管理权限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转移至农业与环境部,同时将管理范围从废料、废弃物及使用C.F.C.制冷设备,扩大至根据越南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条约承诺所规定的受管制物质,以及含有或使用受管制物质制造的设备、产品。
总结: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应在292/2026/NĐ-CP号议定书正式生效前,主动核查货物名称、货物性质、HS编码及专业管理政策,以减少办理进口手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根据2026年7月22日第292/2026/NĐ-CP号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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