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5808/CHQ-NVTHQ號公文,就完稅價格磋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1、關於銷售及增值稅發票開立事宜
- 依據《海關法》第36條規定,所謂「貨物放行」,係指海關機關允許已符合進出口條件、但尚未確定應繳正式稅額之貨物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
- 流通權利: 貨物經海關機關決定予以放行後,該批貨物即取得進口許可,並得於市場上自由流通。
- 發票開立: 由於貨物已獲准流通,企業依法完全得就該批貨物進行銷售,並依相關法規規定開立增值稅發票。
2、關於海關完稅價格磋商期限
- 處理期限: 進行完稅價格磋商及處理磋商結果之總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 起算時點: 上述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或貨物移交保管之日起算(依第121/2025/TT-BTC號通知之規定)。
- 與舊規定之差異: 自2026年2月1日起,期限起算時點已由原「報關單登記日」改為「貨物放行日/移交保管日」。
(依據2026年4月29日第15808/CHQ-NVTHQ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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