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政府同時發布第19/2026/NQ-CP號決議及第20/2026/NQ-CP號決議,推動地方政府強力分權、簡化行政程序及簡化營商條件。這兩項決議將於2026年5月29日及2026年7月1日生效
以下是直接影響進出口活動及商品流通的變動摘要。
一、決議19/2026/NQ-CP — 工業與貿易部
對需特別管控的化學品出口與進口許可程序下放
1. 主管機關的變動
過去依據第26/2026/NĐ-CP號議定第14條第4款規定,所有關於需特別管制化學品之出口、進口許可申請文件的受理及許可證核發權限,均屬於工商部—化學局。
根據第19號決議,該項權限已下放至省級人民委員會——具體為企業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所在地之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
2. 縮短授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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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進 |
舊規定(第26號法令) | 新規定(法令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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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不完整 |
3個工作天 |
03個工作天(保持不變) |
| 授權期間 | 07個工作日 |
05個工作天 |
許可期間從收到完整且有效檔案之日起縮短為05個工作天,將等待時間減少近30%。
適用效力:省人民委員會的分權權力自決議生效日起30天後生效(即2026年5月29日)。
影響評估
正面: 理論上,將發照時間從7個工作天縮短至5個工作天。
負面: 在更換主管機關初期,可能導致文件處理時出現壅塞。
(根據2026年4月29日第19/2026/NQ-CP決議)

二、決議20/2026/NQ-CP — 科學技術部
進口商品品質檢驗註冊確認程序的下放(資訊科技與電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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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機構的變動
根據第37/2026/ND-CP法令第83條,資訊技術與電信領域進口商品品質檢驗登記確認程序由科技部電信司(VNTA)負責。
根據第20號決議,此程序由企業總部所在的省人民委員會負責。具體程序應遵守2025年《產品及貨物品質法》修訂及補充法第34條第3款及第37/2026/ND-CP法令第83條。
有效生效:預計自2026年7月1日起,隨著第37/2026/ND-CP法令下產品及商品品質管理新規定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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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37號法令第83條進行檢查程序
第83條規定根據貨物合格認證狀態,分為兩條處理流程:
案例一 — 持有合格證書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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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境 |
處置 |
| 完整且適當的文件 | 檢查機關應於海關清關前1個工作日內發出結果通知→ |
| 申請已經完成,但標籤尚未通過 | 在 05 個工作天內申請修復;只有在有修復跡象時才可進行海關清關 |
| 合格證明不符合QCVN標準,或與出貨不符 | 發出故障通知並送交海關處理 |
| 未完成檔案 | 在 07 個工作天內申請補充;若未補充→「未完成檔案」通知須於過期後 01 個工作天內通知 |
| 偵測詐欺跡象及資訊矛盾 | 立即發出未通過通知 |
案例二 — 無合格證明的貨物:
企業可依照海關規定,依照海關規定將貨物運送至保存地點,同時聯繫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合格評估。完成檔案後,檢查機關應依照案件1的順序處理。
一般原則:所有程序均於 國家單一窗口入口網站或國家服務入口網站進行。當系統遇到問題時,將依據第85/2019/ND-CP法令第17條處理。商品僅在發出品質滿意通知後方可流通。
影響評估
正面: 企業可以直接在其總部所在省份工作,這比聯絡中央機構更方便。
缺點:
- 在更換主管機關的初期階段,可能會導致文件處理時出現壅塞。
- 對於在多個省市擁有多家子公司的企業,文件處理將分散到多個地區,導致難以統一管理和交換工作。
- 高風險貨物必須先通過品質要求通知,否則可能在港口等待時間。

三、總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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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 |
主要變更 | 預期效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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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特別管制化學品的進出口——管轄權 |
工業貿易部 – 化學→ 省人民委員會 |
2026-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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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特別管制的化學品進出口——處理時間 |
07天→05個工作天 |
2026-05-29 |
| 進口商品品質檢查(資訊科技與電信)— 主管機關 | 科技部-電信司(VNTA)→ 省人民委員會 |
2026-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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