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政府同时颁布了第19/2026/NQ-CP号决议和第20/2026/NQ-CP号决议,旨在大力向地方分权、削减行政手续并简化经营条件。上述两项决议将分别自2026年5月29日及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以下为直接影响进出口活动及货物流通的主要变更内容摘要。
一、决议19/2026/NQ-CP——工业贸易部
对需要特别管控的化学品出口和进口许可程序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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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的变更
此前,根据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14条第4款之规定,受理申请材料及签发需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全部权限均属于工贸部化学局。
第19号决议已将该项权限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具体为企业设有相关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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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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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
旧规章(第26号法令) | 新规(第19号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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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通知不完整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保持不变) |
| 许可期 | 7个工作日 |
05个工作日 |
许可证签发期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且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等待时间缩减近30%。
适用生效时间: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权限将在该决议生效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即自2026年5月29日起)。
积极方面: 理论上,将发放许可证的时间从07个工作日缩短到05个工作日。
负面影响: 在更换主管机关的早期阶段,可能导致文件处理拥堵。
(根据2026年4月29日第19/2026/NQ-CP号决议)
二、2026年第20号决议/NQ-CP——科学技术部
进口商品质量检验注册确认程序的下放(信息技术与电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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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机构的变动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法令第83条规定,属于信息技术及电信领域产品的进口商品质量检验注册确认手续,原属于科学技术部通信局(VNTA)的权限范围。
根据第20号决议,该项手续已下放至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具体程序按照2025年《产品、商品质量法修正补充法》第34条第3款及第37/2026/NĐ-CP号法令第83条之规定执行。
有效生效:预计自2026年7月1日起,随着第37/2026/ND-CP号法令下关于产品和商品质量管理的新规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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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7号法令第83条的检查程序
第83条规定了两种处理流程,基于货物合格认证状态:
案例1 — 持有合格证书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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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景 |
处置 |
| 完整且适当的文件 | 检验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通知书 → 办理通关手续。 |
| 申请已经完成,但标签还没被传递 | 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仅在提供整改证明后方可办理通关手续。 |
| 合格证书不符合QCVN标准,或与发货不符 | 发出故障通知并送交海关处理 |
| 未完成档案 | 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如未补充,检验机关将在期限届满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未完善通知书”。 |
| 识别欺诈迹象和信息冲突 | 立即发出未通过通知 |
情况2——无合格证书的货物:
企业可根据海关规定,按照海关程序将货物运至 保存地,同时联系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合格评估。完成档案后,检查机构应按案件1的顺序处理。
一般原则:所有程序均在 国家单窗口门户或国家服务门户上进行。当系统遇到问题时,将根据第85/2019/ND-CP法令第17条处理。商品仅在发出质量满意结果通知后流通。
影响评估
积极方面: 企业可以直接在其总部所在省份工作,这比联系中央机构更为方便。
缺点:
- 在更换主管机关的早期阶段,可能导致文件处理时出现拥堵。
- 对于在多个省市设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企业,申请材料的办理将分散至不同地方主管机关,可能导致管理及业务沟通难以实现统一协调。
- 高风险货物在取得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结果通知书之前,仍不得办理通关手续,因此可能产生港口等待时间.
(根据 2026年4月29日第20/20/20/NQ-CP号决议)
三、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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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 |
主要变化 | 期望效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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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主管权限 |
工业贸易部 – 化工司 → 省人民委员会 | 2026-05-29 |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进出口——办理时限 | 07天→05个工作日 |
2026-05-29 |
| 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信息技术及电信领域)——主管权限 | 科技部电信司(VNTA)→ 省人民委员会 |
2026-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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