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進出口: 確定外國商人在越南沒有現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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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國商人在越南設有代表處、分支機構、投資設立經濟組織、資本投入、購買股份、股權投資、專案實施、基於合同的投資(BCC)、以及其他按政府規定的投資形式或新型經濟組織的情況,不適用於《第08/2015/NĐ-CP議定》第35條、第1款、c點規定的國內進出口。  

然而,目前越南法律只規定了外國商人在越南沒有現場存在的概念,但沒有詳細指導有關檔、證件、程序、順序的具體內容,也沒有規定負責指導此內容的相關機構。 這導致了財政部(海關總署)在指導企業執行國內進出口手續方面遇到了困難。  

為解決這個問題,海關總署建議工商部門和計劃投資部門提供文件,指導外國商人在越南是否存在的檔組成、證件及其確定、檢查程式和順序。 要求在2024年6月20日之前回復。  

連結: 第2643號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