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政府總理關於集中克服第3號颱風及颱風後洪水災害影響的指示,稅務總署發佈了《第4062/TCT-CS號公文》,指導支援受颱風和洪水影響的企業。 稅務總署的指導內容如下:
1. 關於延期繳稅:
稅務機關將考慮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企業的延期繳稅申請
延期繳稅的時間:
- 對於因自然災害造成直接影響生產經營的物質損失情況,延長期限不超過2年
- 如果企業因應有權機關的要求而搬遷生產經營場所,導致生產經營受到影響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企業在延期繳稅期間將不會被罰款,也不需要繳納稅款。
稅務管理機關的負責人將根據延期繳稅的申請檔案決定企業應繳稅款的金額及延期時間。
2. 關於免除稅款滯納金:
企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導致物質損失的,可免除稅款滯納金。
3. 關於免除稅務行政違規處罰:
I 企業因稅務行政違規而被罰款的,在遭受自然災害損失的情況下可免除罰款。 免除的罰款總金額不得超過受損資產、貨物的價值。
4. 關於加值稅 (VAT) 進項稅的抵扣:
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貨物,未獲保險賠償的進項加值稅也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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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抵扣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可抵扣的費用包括:
- 企業因自然災害遭受的損失,但未獲得賠償的部分
損失的可抵扣價值是指在扣除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的賠償后,剩餘的損失價值
- 用於災后恢復的資助
- 在自然災害發生時對員工的支持費用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可抵扣的工資費用上限為一年中實際平均工資的1個月。
企業所得稅可抵扣的費用條件:
- 直接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
- 具備有效的發票和憑證,對於超過2000萬越南盾的交易,必須提供非現金支付的憑證。
6. 關於減少特別消費稅:
因自然災害而遇到困難的納稅人生產的商品屬於特別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可以獲得減稅。
減稅的額度根據實際損失確定,但不得超過損失發生年度應繳稅款的30%,且不得超過受損資產在賠償后(如有)剩餘的價值。
稅務總署建議越南各省市稅務機關指導企業落實上述減免稅政策,以及時支援因第3號颱風受損的企業。
如企業有需求,請聯繫UNI以獲取有關減免稅申請檔和程序的詳細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