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新聞 –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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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2024 最新海關電子報集: 

I. 企業因第3號颱風及颱風後洪水在越南遭受損失而獲得稅收減免 

根據越南政府總理關於集中克服第3號颱風及颱風後洪水災害影響的指示,稅務總署發佈了第4062/TCT-CS號公文,指導支援受颱風和洪水影響的企業。 稅務總署的指導內容如下 

1. 關於延期繳稅 

稅務機關將考慮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企業的延期繳稅申請 

延期繳稅的時間 

  • 對於因自然災害造成直接影響生產經營的物質損失情況,延長期限不超過2年 
  • 如果企業因應有權機關的要求而搬遷生產經營場所,導致生產經營受到影響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企業在延期繳稅期間將不會被罰款,也不需要繳納稅款。 

稅務管理機關的負責人將根據延期繳稅的申請檔案決定企業應繳稅款的金額及延期時間 

(《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62條)

2. 關於免除稅款滯納金: 

企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導致物質損失的,可免除稅款滯納金。 

(《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59條) 

3. 關於免除稅務行政違規處罰: 

I 企業因稅務行政違規而被罰款的,在遭受自然災害損失的情況下可免除罰款。 免除的罰款總金額不得超過受損資產、貨物的價值。   

(《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140條) 

4. 關於加值稅 (VAT) 進項稅的抵扣: 

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貨物,未獲保險賠償的進項加值稅也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抵扣。 

(《第219/2013/TT-BTC號通告》第14條) 

5.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抵扣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可抵扣的費用包括 

  • 企業因自然災害遭受的損失,但未獲得賠償的部分 

損失的可抵扣價值是指在扣除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的賠償后,剩餘的損失價值 

  • 用於災后恢復的資助 
  • 在自然災害發生時對員工的支持費用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可抵扣的工資費用上限為一年中實際平均工資的1個月。  

企業所得稅可抵扣的費用條件 

  • 直接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 
  • 具備有效的發票和憑證,對於超過2000萬越南盾的交易,必須提供非現金支付的憑證。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 

6. 關於減少特別消費稅 

因自然災害而遇到困難的納稅人生產的商品屬於特別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可以獲得減稅。  
減稅的額度根據實際損失確定,但不得超過損失發生年度應繳稅款的30%,且不得超過受損資產在賠償后(如有)剩餘的價值。  

(《2008年特別消費稅法》第9條 )  

稅務總署建議越南各省市稅務機關指導企業落實上述減免稅政策,以及時支援因第3號颱風受損的企業。  

如企業有需求,請聯繫UNI以獲取有關減免稅申請檔和程序的詳細指導。  

(根據2024年9月13日《第4062/TCT-CS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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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對於有貨物進口並需再出口的出口加工企業(EPE)進行退稅。 

近期,稅務總署發佈了第4610/TCHQ-TXNK號公文,以指導在出口加工企業進口貨物后,將其出售至國外或銷售給其他出口加工企業的進口退稅事項。  

在出口加工企業已經繳納進口稅,完成貨物進口但必須將該進口貨物再出口到國外或進入免稅區(未使用、未加工或未處理的貨物)的情況下,海關機關在企業提出申請后,將考慮退還進口稅並不徵收出口稅。  

根據《2016年進出口稅法》第19條)  

為獲得退稅,企業需要準備一套完整的申請材料,包括: 

  • 通過海關電子數據處理系統提交的出口退稅和進口退稅申請公文(正本 
  • 根據法律規定的增值稅發票或銷售發票或商業發票(複印件 
  • 出口、進口貨物的支付憑證(如有)(複印件 
  • 出口、進口合同及與出口、進口合同相關的發票; 如果是委託出口、進口的方式,還需提供委託出口、進口合同(如有)(複印件 
  • 在將貨物退還給最初外國發貨方的情況下,需提供與對方達成的退貨協定的文書(複印件 
  • 如果是通過郵政服務進口的情況,需提供國際快遞公司發出的關於無法交付給收件者的通知(複印件) 

根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34 

準備好所有申請材料后,企業需向註冊進口、出口報關單的海關提交申請材料以申請退稅 

(根據2024年9月26日《第4610/TCHQ-TXNK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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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泰國啟動針對來自越南的冷軋不鏽鋼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1. 事件基本資訊 

越南貿易保護局收到資訊泰國外貿局(調查機關)已公告啟動對來自越南的冷軋不鏽鋼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啟動調查日期:2024年10月3日 

原告:Posco-Thainox Public有限公司 

 

2. 被調查商品 

  • 商品特點:冷軋不鏽鋼以卷材、板材和帶材形式存在,厚度從0.3毫米到3.0毫米,寬度不超過1,320毫米。 
  • HS編碼: 冷軋不鏽鋼的HS編碼為7219.32.00.020、7219.32.00.030、7219.32.00.040、7219.32.00.080、7219.32.00.090、7219.33.00.020、7219.33.00.030、7219.33.00.040、7219.33.00.080、7219.33.00.090、7219.34.00.020、7219.34.00.030、7219.34.00.040、7219.34.00.080、7219.34.00.090、7219.35.00.020、7219.35.00.030、7219.35.00.040、7219.35.00.080、7219.35.00.090、7219.90.00.000、7220.20.10.020、7220.20.10.030、7220.20.10.040、7220.20.10.080、7220.20.10.090、7220.20.90.020、7220.20.90.030、7220.20.90.040、7220.20.90.080、7220.20.90.090、7220.90.10.000、7220.90.90.000 

調查期間2023年7月1日 – 2024年6月30日 

啟動前期間2023年6月30日 – 2024年7月1日 

調查依據

泰國大型不鏽鋼製造商POSCO-Thainox指控,來自越南的不鏽鋼出口存在傾銷,估計傾銷幅度為CIF價格的10.31%。  

調查機關發現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泰國國內生產行業遭受了損害 

損害

POSCO-Thainox認為,由於從越南進口不鏽鋼產品,泰國鋼鐵工業遭受了重大損害。 這一觀點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得以考慮 

  • 從越南進口的鋼鐵產品數量顯著增加。 
  • 泰國不鏽鋼產品的銷售價格受到來自越南廉價進口商品的競爭影響。 
  • 泰國鋼鐵公司的產量、銷售額和市場份額下降,導致財務損失 

調查程式

問卷將在公告於《皇家公報》后的15天內發送給相關方。  

未收到調查問卷的企業可以在2024年9月26日後的15天內向泰國外貿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參與此案並請求該機關發送調查問卷。 

相關方有權在2024年9月26日後的30天內,向泰國外貿局提交書面意見或請求與該局進行面對面會議,陳述關於反傾銷調查和損害的意見 

3. 聯繫資訊:

泰國外貿局對策與貿易保護處 

泰國外貿局,泰國暖武里府MueangBang Kraso街Nonthaburi563 

郵遞區號11000電話0 2557 5082 

傳真0 2547 474 

(根據泰國外貿局與2024年9月6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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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越南海關總署解答在越南的韓國企業協會(KOCHAM)的問題 

在剛剛過去的九月初,海關總署發佈了編號為4218/TCHQ-CCHĐH的公文,回復了KOCHAM關於出口加工企業(EPE)免稅貨物的相關問題。   

1. 出口加工企業向本地企業出租機械、設備、模具,並希望將零部件、配件、物料帶入國內進行更換維修和升級 

出口加工企業為了向本地企業出租、借用機械、設備、模具以服務生產活動,出口加工企業需要辦理暫時出口 – 再進口手續,本地企業需辦理暫時進口 – 再出口手續。 再進口時,機械、設備、模具必須為之前暫時出口的原貨物。 


根據08/2015/NĐ-CP號議定的第501款 

海關總署認為,如果在維修、更換、升級后,機器、設備、模具發生變化,導致不再是之前暫時出口的原貨物,則不滿足進行上述手續的條件。  

因此,如果出口加工企業有維修、更換、升級機器的需求,KOCHAM需要指導企業辦理再進口手續在完成維修、更換、升級后,可以繼續讓本地企業出租、借用機器、設備、模具 

2. 出口加工企業銷毀、拆解免稅的機器、設備並回收部分零件以便再利用 

關於此問題,海關總署建議KOCHAM指導出口加工企業(EPE)成員注意機器、設備處理過程的實際情況以及企業內部的跟蹤和會計核算方式,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並強調 

  • 規定出口加工企業進口貨物以服務於出口生產活動時,必須辦理海關手續,並用於生產的正確目的 

(38/2015/TT-BTC 2015號通告》第74條) 

  • 規定出口加工企業在處理機器、設備時的海關手續. 

(38/2015/TT-BTC 2015號通告》第79條) 

如果出口加工企業希望保留一些部件以用於替換或升級其他機器,需要明確這些機器的使用目的,以便海關總局提供詳細指導 

 

3. 出口加工企業將間接物資和消費品轉讓給本地企業,以執行加工合同 

關於此問題,海關總署尚無法提供具體指導,因為KOCHAM的問題涉及多種具有不同海關手續和稅收政策的貨物。 海關總局建議KOCHAM明確提出問題,並附上具體示例,以便根據每個具體情況獲得指導 

然而,海關總署提醒,如果本地加工企業從出口加工企業進口間接物資和消費品以服務於運營和管理,而這些貨物並未直接構成出口加工產品或未直接參與加工過程,則不屬於免稅範圍 

(根據《進出口稅法》第16條第6款)

(根據2024年9月4號發佈的《第4218/TCHQ-CCHĐH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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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智利自202411月1日起正式頒發商品原產地證明(CO)-  電子VC樣本 

海關總署剛剛發佈了編號為4342/TCHQ的公文,涉及越南智利自由貿易協定(VCFTA)中的電子原產地證明(C/O)。  

根據海關總局關於電子原產地證明(C/O)VC樣本的指導,智利的主管機構將於20249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進行電子VC樣本C/O的試點發放; 僅在特殊情況下發放紙質C/O VC樣本202411月1日起,智利的相關機構將正式發放電子版C/O VC樣本。  

為了驗證VC樣本C/O的信息,海關機關可以通過掃描C/O上的二維碼或根據查詢指南訪問電子資訊以檢查電子VC樣本C/O的資訊 

根據指南,用戶可以訪問電子資訊頁面如下方連結),使用提供的使用者名和密碼進行查詢 

(Confederation of Chilean Industry (SOFOFA)

接下來,使用者輸入C/O證書號碼,系統將自動顯示由智利工業聯合會(SOFOFA)頒發的原產地證明副本並進行保存此外,原產地證明還可以通過第13欄中的二維碼進行驗證。   

(根據20249月12號發佈的《第4342/TCHQ-GSQL號公文》) 

 

VI. 進口廢鉛和廢舊電池的權利 

海關總署收到來自政府辦公室轉交的關於玉天有限公司進口廢鉛和廢舊電池的申請檔針對這一問題,海關總局提出如下意見 

  • 進口到越南的廢料必須符合環境技術標準,並且必須列入《允許作為生產原料進口的廢料清單》,該清單根據20235月22日《第13/QĐ-TTg號決定發佈目前,廢鉛不在清單中。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71條、第1款) 

  • 越南法律目前禁止以任何形式進口、暫時進口、再出口或過境來自國外的廢物。 廢舊電池(廢物編碼為160112、190601、190603、190604、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6款) 

進口被禁止的貨物將由越南政府總理決定. 

(根據2024年9月4號發佈的《第4240/TCHQ-GSQL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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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草案修改補充第08/2015/NĐ-CP號議定 繼續徵求關於「國內進出口」的意見 

2024年8月28日,海關總署修改並補充了第08/2015/NĐ-CP號議定的修訂草案。 與此前提交政府的草案(2022年12月27日)相比,此次草案有重要變化,其中涉及“國內進出口”問題。 

據此,海關總署正式提議廢除第08/2015/NĐ-CP號議定的第35條,並附帶一項過渡條款。 提議的具體內容如下: 

“廢除政府於2015年1月21日頒布的第08/2015/NĐ-CP號議定的第35條。 越南企業與沒有在越南設立機構的外國組織、個人之間進行的貨物買賣,以及由外國商人指定在越南與其他企業進行貨物交付的,仍可在本議定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年的期限內,按照規定辦理本地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並需符合《外貿管理法》第3條、第5款關於外國商人沒有在越南設立機構的規定。 ” 

政部的觀點認為 

實際上,上述修改內容僅廢除了第35條、第1款、c點的規定 

  • 第35條、第1款、a點規定關於以加工形式進行國內進出口的規定,仍根據《商業法》第181條和第182條規定。 
  • 第35條、第1款、b點規定關於與出口加工企業(EPEs)進行國內進出口的規定,仍根據《商業法》第28條和《外貿管理法》第3.4條規定。 

企業仍然可以繼續為上述兩種情況辦理國內進出口手續。 財政部將在修改補充第38/2015/TT-BTC號通告時,儘快出臺具體指導意見。 

這一提議是在財政部徵求了眾多國內外機構的意見背景下提出的。 同時,財政部還深入研究了部分國家關於「國內進出口」的規定,評估了取消國內進出口規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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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關於「國內進出口」的內容,草案還修改了以下規定:海關手續的地點; 海關申報人; 海關檢查和監督的物件; 對企業的優先制度; 海關價值; 海關手續以及增加了關於內部控制系統的規定; 海關手續、電子稅務; 對出口飛機、船隻供給貨物的檢查 

  • 草案修訂版日期:2024年8月28日。 詳細資訊請點擊此處 
  • 比較草案版本的變化。 詳細資訊請點擊此處 
  • 財政部關於完善草案的報告(2024年7月)。 詳細資訊請點擊此處 

截至2024年9月6日,海關總署已經發佈了4277/TCHQ-GSQL號公文,通知企業協會關於徵求意見的最新修訂和補充內容。 

請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 thuyltt3@customs.gov.vn 或在2024年9月16日之前直接提交至海關總署。 

聯繫方式 

劉氏清水 (Ms. Luu Thi Thanh Thuy) 

海關總署 – 監督管理部門專員 

電話號碼:(024)39440833 – 8813  

( 根據2024年9月6日發佈的第4277/TCHQ-GSQL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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