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過去的九月初,海關總署發佈了編號為4218/TCHQ-CCHĐH的公文,回復了KOCHAM關於出口加工企業(EPE)免稅貨物的相關問題。
1. 出口加工企業向本地企業出租機械、設備、模具,並希望將零部件、配件、物料帶入國內進行更換、維修和升級。
出口加工企業為了向本地企業出租、借用機械、設備、模具以服務生產活動,出口加工企業需要辦理暫時出口 – 再進口手續,本地企業需辦理暫時進口 – 再出口手續。 再進口時,機械、設備、模具必須為之前暫時出口的原貨物。
(根據第08/2015/NĐ-CP號議定的第50條、第1款)
海關總署認為,如果在維修、更換、升級后,機器、設備、模具發生變化,導致不再是之前暫時出口的原貨物,則不滿足進行上述手續的條件。
因此,如果出口加工企業有維修、更換、升級機器的需求,KOCHAM需要指導企業辦理再進口手續。 在完成維修、更換、升級后,可以繼續讓本地企業出租、借用機器、設備、模具。
2. 出口加工企業銷毀、拆解免稅的機器、設備,並回收部分零件以便再利用
關於此問題,海關總署建議KOCHAM指導出口加工企業(EPE)成員注意機器、設備處理過程的實際情況以及企業內部的跟蹤和會計核算方式,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並強調:
- 規定出口加工企業進口貨物以服務於出口生產活動時,必須辦理海關手續,並用於生產的正確目的
(《第 38/2015/TT-BTC 2015號通告》第74條)
- 規定出口加工企業在處理機器、設備時的海關手續
(《第 38/2015/TT-BTC 2015號通告》第79條)
如果出口加工企業希望保留一些部件以用於替換或升級其他機器,需要明確這些機器的使用目的,以便海關總局提供詳細指導。
3. 出口加工企業將間接物資和消費品轉讓給本地企業,以執行加工合同
關於此問題,海關總署尚無法提供具體指導,因為KOCHAM的問題涉及多種具有不同海關手續和稅收政策的貨物。 海關總局建議KOCHAM明確提出問題,並附上具體示例,以便根據每個具體情況獲得指導
然而,海關總署提醒,如果本地加工企業從出口加工企業進口間接物資和消費品以服務於運營和管理,而這些貨物並未直接構成出口加工產品或未直接參與加工過程,則不屬於免稅範圍
(根據《進出口稅法》第16條第6款)
来源: 2024年9月4號發佈的《第4218/TCHQ-CCHĐH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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