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44/2024/NĐ-CP号议定,对第26/2023/NĐ-CP号议定进行修订,涉及部分商品的新出口税和优惠进口税率。
关于部分商品类别税率的调整,具体内容详见该议定附带的两份附件:
附件一 – 按应税商品目录规定的出口优惠税率:
摘要:
| HS编码 | 项目名称 | 税率 |
| 31.02 | 含氮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5% |
| 79.01 | 未加工锌 | 10% |
| 80.01 | 未加工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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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按应税商品目录规定的优惠进口税率
第一部分 – 适用于普通商品的优惠进口税
| HS编码 | 项目名称 | 税率 |
| 23.04 | 大豆油渣和其他固体废料 | 0% – 2% |
| 24.04 | 含烟草叶、尼古丁或用于吸烟而无需燃烧的替代材料的产品;其他含尼古丁产品用于向人体注入尼古丁 | 50% |
| 85.43 | 具有特定功能的电气设备,未在本章中详细规定或在其他地方列明 | 0% |
| 8543.40.00 | 电子设备用于电子烟 | 50% |
| 87.01 | 拖拉机(不包括属于87.09组的拖拉机) | 0% – 5% |
| 8701.10 | 单轴拖拉机 | 10% – 30% |
第二部分 – 根据优惠税制计划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和配件的HS编码和优惠进口税率规定,用于汽车生产和组装(98.45组)– 税率1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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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对于属于24.04组(含烟草叶、烟草替代品等产品)和8543.40.00组(电子设备用于电子烟和类似个人电子雾化设备)的商品,只有在这些商品允许进口越南时,才能适用优惠进口税率。
适用时间:自2024年12月16日起生效。
(根据2024年11月1日发布的第144/2024/NĐ-CP号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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