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4日,越南海關總局發佈了第445/TCHQ-GSQL號公文,提供了相關指導:
1. 通知生產設施和租賃加工合作合同
- 在將原料、物資交給加工合作方之前,公司必須向管理海關分局報告生產設施和租賃加工合作合同。
- 根據《2018年39號/TT-BTC號通告》附錄II的20號表格或附錄V的12號表格進行操作。
2. 向加工合作方交付原料的流程
- 作為優先企業(AEO)認證的企業,出口加工企業(EPE)有權直接將進口原料或從國內購買的原料(E11,E15)運輸到加工合作方進行生產或再加工。
- 在完成E11進口手續后,原料、物資將從進口口岸運輸至加工合作方的倉庫。
- 或者,公司可以指定從國內合作方的倉庫交付貨物到加工合作方的倉庫。
3. 海關手續
a. 進口原料(E11類型):
- 公司應申報海關保稅運輸地點代碼為接受加工的企業的代碼;
- 申報為接受加工合同的海關分局的代碼(如果加工企業還未獲得運輸地點代碼)。
b. 從國內購買原料(E15類型):
- 公司可以在交貨前辦理交接手續,並在交貨后30天內完成海關手續。
- 在提交進口報關單時,公司應申報卸貨地點為:
- 加工企業的代碼;
- 或者接受加工合同的海關分局的代碼(如果加工企業還未獲得運輸地點代碼)。
4. 檔存檔義務
公司需要完整存檔所有原料、物資從進口、加工、接收半成品或產品及生產過程的證明檔。
所有文件必須符合會計、海關規定,並在管理機關要求時隨時提供。
(根據2025年01月24日發佈的 第445/TCHQ-GSQL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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