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贸易管制政令(草案)》第四稿更新情况 

CHN《两用物项贸易管制政令(草案)》第四稿更新情况

《两用物项贸易管制政令(草案)》第四稿已对许可审批、内部合规制度、管理职责分工等关键内容进行了重要修订和补充。 

1, 政令结构: 

第四稿共分为四章、十七条和六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 四章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两用物项的出口、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转口、通转及过境管理 
    • 第三章:企业内部合规制度 
    • 第四章:组织实施与附则 
  • 六个附件如下: 
    • 附件I:出口、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转口、中转、过境的两用物项清单。 
    • 附件 II:申请出口、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转口、中转、过境两用物项许可证的申请表。 
    • 附件 III:两用物项出口、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转口、中转、过境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表。 
    • 附件 IV:两用物项出口、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转口、中转、过境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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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令草案亮点:加强战略性贸易管制制度建设 

a, 什么是“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是指既可用于民用目的,又可能具有军事用途,或可用于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物资、设备、软件及相关技术。 

b, 有关部委的管理权限 

各部委与国防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外交部协作,统一发布两用物项清单,并负责批准报关申报。 

各部委分工及所管理的两用物项包括: 

  • 科学技术部:辐射材料和核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通信、传感器和激光技术。 
  • 建设部:航空;航海。 
  • 卫生部:对人类致病的生物因子和毒素(病毒、细菌、真菌、毒素)。 
  • 工业和贸易部:化学品;金属、合金;无人驾驶飞行器(UAV)。 

c, 两用物项许可制度 

  • 进出口企业如需对两用物项进行出口、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转口或过境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 许可类型包括: 
    • 按批次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 
    • 按时间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不限制数量,仅对已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并通过工信部或商务部审核的企业发放 
    • 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企业承诺书有关货物说明、合同、运输计划等相关凭证 
  • 有关主管机关: 
    • 如材料不齐主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 如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征询,相关部委应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 自材料齐全或收到反馈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d, 内部合规制度相关规定 

  •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在战略性贸易管制范围内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 在实施两年后,并经工业和贸易部确认遵守内部程序,企业可以考虑根据规定颁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许可证 

e, 各部委与部级平行的有权机关的责任 

  • 工业和贸易部:制定清单、发放许可证、跟踪合规情况,并宣传两用物项 
  •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建设部:管理涉及各自领域的两用物项清单并发放许可证。 
  • 财政部:颁布HS编码,指导海关局进行控制,培训员工并进行国际合作。 
  • 国家银行:监管财政并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资助。 
  • 外交部:开展关于需要控制的两用物项的国际交流。 
  • 国防部:制定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相关的组织/个人名单。 

(根据 两用物项贸易管制政令(草案)》第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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