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用物項貿易管制政令(草案)》第四稿更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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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用物項貿易管制政令(草案)》第四稿已對許可審批、內部合規制度、管理職責分工等關鍵內容進行了重要修訂和補充。 

1, 政令結構: 

第四稿共分為四章、十七條和六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 

  • 四章: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兩用物項的出口、暫時進口后復出口、轉口、通轉及過境管理 
    • 第三章:企業內部合規制度 
    • 第四章:組織實施與附則 
  • 六個附件如下: 
    • 附件I:出口、暫時進口后複出口、轉口、中轉、過境的兩用物項清單。 
    • 附件 II:申請出口、暫時進口後複出口、轉口、中轉、過境兩用物項許可證的申請表。 
    • 附件 III:兩用物項出口、暫時進口後複出口、轉口、中轉、過境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表。 
    • 附件 IV:兩用物項出口、暫時進口後復出口、轉口、中轉、過境情況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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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令草案亮點:加強戰略性貿易管制制度建設 

a, 什麼是「兩用物項」? 

“兩用物項”是指既可用於民用目的,又可能具有軍事用途,或可用於開發、生產、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物資、設備、軟體及相關技術。 

b, 有關部委的管理許可權 

各部委與國防部、公安部、財政部和外交部協作,統一發佈兩用物項清單,並負責批准報關申報。 

各部委分工及所管理的兩用物項包括: 

  • 科學技術部:輻射材料和核設備; 電子產品; 計算機; 通信、感測器和激光技術。 
  • 建設部:航空; 航海。 
  • 衛生部:對人類致病的生物因數和毒素(病毒、細菌、真菌、毒素)。 
  • 工業和貿易部:化學品; 金屬、合金; 無人駕駛飛行器(UAV)。 

c, 兩用物項許可制度 

  • 進出口企業如需對兩用物項進行出口、暫時進口后復出口、轉口或過境運輸,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 
  • 許可類型包括: 
  • 按批次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個月 
  • 按時間許可證:有效期為12個月,不限制數量,僅對已建立內部合規制度並通過工信部或商務部審核的企業發放。 
  • 許可申請材料應包括: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 企業承諾書; 有關貨物說明、合同、運輸計劃等相關憑證。 
  • 有關主管機關: 
  • 如材料不齊,主管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 如需徵求其他部門意見,應在5個工作日內行文徵詢,相關部委應於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反饋; 
  • 自材料齊全或收到反饋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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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內部合規制度相關規定 

  • 企業應當建立並實施內部合規制度,確保在戰略性貿易管制范圍內的活動符合法律法規; 
  • 在實施兩年後,並經工業和貿易部確認遵守內部程式,企業可以考慮根據規定頒發有效期為12個月的許可證。 

e, 各部委與部級平行的有權機關的責任: 

  • 工業和貿易部:制定清單、發放許可證、跟蹤合規情況,並宣傳兩用物項。 
  • 科學技術部、衛生部、建設部:管理涉及各自領域的兩用物項清單併發放許可證。 
  • 財政部:頒布HS編碼,指導海關局進行控制,培訓員工並進行國際合作。 
  • 國家銀行:監管財政並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資助。 
  • 外交部:開展關於需要控制的兩用物項的國際交流。 
  • 國防部:制定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相關的組織/個人名單。 

(根據 兩用物項貿易管制政令(草案)》第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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