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 25 日,海關總署發佈了第 3366/CHQ-GSQL 號公函,為含有工業前體且未免於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的海關程式提供指導。
因此,海關總署提出以下意見:
第 113/2017/NĐ-CP 號法令中規定的“貨物”一詞已被第 82/2022/NĐ-CP 號法令第 2.1 條中的“混合物”一詞取代。因此,進出口條件僅適用於含有工業前體的混合物,而不適用於含有工業前體的商品。
《化學品法》、第 113/2017/NĐ-CP 號法令和第 82/2022/NĐ-CP 號法令等法律檔僅規定了工業前體和含有工業前體的混合物的管理規定,並未包含對含有工業前體的商品的具體規定。
在這份公函中,海關總署還提到了 2017 年 11 月 22 日第 7678/TCHQ-GSQL 號公函中關於類似事項的指南:“ 含有化學物質的消費品類型的商品,例如:鉛酸電池中的硫酸;苯乙酸作為水果中的生長素(一種植物激素);用於某些香水的苯乙酸;醋酸(用於食品)用作有機溶劑、醫藥、橡膠、油漆、染料、食品、織物漂白劑等;洗滌劑、清潔劑、環氧樹脂溶劑、油漆和清漆中的丙酮;在植物中發現的酒石酸;印刷油墨、含有前體的油漆……(如第 7678/TCHQ-GSQL 號公函所述)不受第 113/2017/NĐ-CP 號法令的約束。
(根據 2025 年 4 月 25 日第 3366/CHQ-GSQL 號公函)
海關將於 2025 年加強貨物原產地核查

2025年5月14日,海關總署向地方海關部門發出了關於加強貨物原產地核查的第4976/CHQ-GSQL號公函。
主要驗證措施包括:
1. 根據第 33/2023/TT-BTC 號通知驗證貨物原產地
- 海關部門要求嚴格遵守關於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確定的第 33/2023/TT-BTC 號通告。最值得注意的是,強調加強原產地驗證標準,以確保商品符合原產地要求。
- 海關部門提供的範例:
- 商品 A 需要滿足 RVC40% 或 CTH 的原產地標準
- 但是,在 C/O 中,貨物僅滿足 SP(特定流程)的原產地標準
- 因此,根據法規,商品 A 不符合基於商品原產地標準的優惠待遇條件。
2. 海關有充分理由時拒絕原產地證書 (C/O)
-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確定商品不符合原產地標準,海關當局將拒絕 C/O。
- 拒絕流程必須確保:
- 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和適當的順序內實施
- 通過海關電子數據處理系統或通過直接發送給企業的書面文件進行通知
- 直接在文檔上通知,說明文檔被拒絕的原因並將其返回給營業單位
3. 菲律賓進口報關單審查
第一區和第二區海關分部門需要審查所有根據 ATIGA 協定有權享受特別優惠關稅的來自菲律賓的 HS 編碼為 851629 和 853710 的進口報關單,檢驗結果必須在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向海關部門報告。
第一區和第二區的海關分部門包括以下地區:
- 第一區:河內、永福、富壽、和平、安沛,總部位於河內。
- 第二區:胡志明市。
(根據 2025 年 5 月 14 日第 4976/CHQ-GSQL 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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