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發出第29639/CHQ-NVTHQ號公函 , 指導企業辦理出口加工企業(EPE)後加工活動的海關手續和確定增值稅(VAT)
1. 關於海關手續
對於EPE:從國內企業接收貨物進行再加工並將產品退回內陸時無需辦理海關手續
對於國內企業:必須按照外貿商加工貨物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特別是在海關手續的地點,選擇國內企業在海關分部門管理EPE進行。境內企業在報關單上申報「企業內部管理編號」信息項時,必須申報如下:「#&GCPTQ;
(第 76.2 條。第 38/2015/TT-BTC 號通知和第 39/2018/TT-BTC 號通知第 1.52 條)
2. 關於增值稅(VAT)
EPEs旗下的國內企業加工貨物的,進口加工產品需繳納增值稅
(2024 年增值稅法第 3 條)
(根據 海關2025年10月15日第29639/CHQ-NVTHQ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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