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海關總署發布第37951/CHQ-GSQL號公文,針對二手機械設備進出口及移轉程序進行說明,該設備主要用於生產活動。此公文明確規範企業間機械設備移轉或重新進口至越南時的相關法律規定適用範圍。
1. 用於生產活動之二手機械設備進出口
政府於第18/2019/QĐ-TTg號決定第1.1條規範二手機械、設備及技術生產線之進口事宜。然而,此政策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屬於禁止進口貨品清單之機械設備。
- 已在越南境內使用,且於越南境內生產企業間移轉之二手機械設備。
2. 企業間於國內移轉機械設備
就地進出口貨物係指依據外國商人指定,依照越南企業與外國商人間之買賣、加工、租賃或借用契約,於越南境內交付及接收之貨物。
(2014年關稅法,法令08/2015/ND-CP修訂並補充法令167/2025/ND-CP)
因此,屬於有期限租賃或借用,且經外國商人指定交付予越南境內其他公司之機械設備:
- 於租賃或借用期限內,企業無需辦理就地進出口手續。
- 僅於契約所定租賃或借用期限屆滿時,企業始需依法律規定辦理就地進出口手續
(根據 2025年11月24日的官方信函編號37951/CHQ-GSQL)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 聯繫 UNI Customs Consulting 以獲得免費諮詢:
📧 電子郵件:uni@eximuni.com
📱 熱線電話:(+84) 24-7308-7988(河內) | (+84) 28-7301-8910(胡志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