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9日,海關總署發布第37050/CHQ-NVTHQ號公文,針對汽車出口零組件退稅之程序進行指導說明。
詳細指導內容如下:
1. 關於申報類型代碼
- 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進口: 代碼A12
- 出口由進口貨物生產製造之產品: 代碼E62
- 依據關稅優惠方案進口汽車零組件,用於生產、組裝汽車: 代碼A43
- 同時使用A12、A43代碼進口之零組件共同生產出口產品時: 代碼E62
2. 關於進口稅退稅條件(針對A12代碼進口之零組件部分)
對於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進口,但已投入生產出口貨物且已完成產品出口之進口貨物,其已繳納之進口稅可申請退還,惟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越南設有出口商品生產設施,企業擁有該設施內適合進口原料、供應品及生產出口商品的機械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 進口的原料和零件必須直接成為出口產品的一部分,或直接參與生產過程,而非直接轉化為商品。
- 可退還價值是根據進口原料、供應品及製造出口產品的零件的實際價值或數量計算。
出口產品由進口貨物製造的報稅申報必須準確且誠實。
(根據ND-CP第134/2016號法令第36條)
(根據 2025年11月19日的官方信函編號37050/CHQ-NVTHQ)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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