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7日,越南政府及工業與貿易部同步頒布了一整套新的法令和通告,正式完善了越南化工活動的全面法律框架,具體包括:
- 2025年化學品法(法律編號:69/2025/QH15)
- 第24/2026/NĐ-CP號法令:規定《2025年化學品法》調整範圍內的化學品目錄
- 第25/2026/NĐ-CP號法令:就化工產業發展以及化學品安全與安保作出詳細規定
- 第26/2026/NĐ-CP號法令:就化學活動管理以及商品產品中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作出詳細規定
- 第01/2026/TT-BCT號通告:就化學活動管理以及商品產品中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作出詳細規定
- 第02/2026/TT-BCT號通告:就化工產業發展以及化學品安全與安保作出詳細規定
以下為企業在從事化學品進口、儲存及使用活動時需要特別關注的主要內容摘要:
A. 化學品進口程序

1. 進口化學品申報程序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12條;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6條;第01/2026/TT-BCT號通告第6條)
主要內容:
- 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 對屬於第28章、第29章項下的貨物,須在通關前進行化學品申報
- 申報資料組成:
- 經企業確認的商業發票原件及越文認證譯本;
-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
- 屬於非商業性進口且無商業發票的情形,可使用到港通知單替代商業發票.
- 化學品申報資訊表格: 按照第01/2026/TT-BTC號通告附件XIII之表格13a執行——詳見此處
- 免予化學品申報的情形:
- 單張發票項下進口數量少於10公斤;
- 進口少於1公斤的新化學品用於試驗、理化性能評估
- 進口不屬於第28章、第29章的混合物,但其中含有第28章、第29章所列化學品的
- 進口需特別管控的化學品,且已獲進口許可證的
- 進口禁止化學品,且已獲進口許可證的
- 如實、準確申報資訊的責任: 如申報資訊不準確或不真實,有權機關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 有條件化學品的進口、出口程序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12條;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10條)
主要內容:
- 有條件化學品目錄: 按照指導《2025年化學品法》的法令附件II執行——詳見此處
- 以組織、個人自身使用目的進口有條件化學品的情形 (非以經營為目的): 須在化學品專業資料庫中申報並公示化學品使用目的,且無需取得《有條件化學品生產、經營資格證書》
- 以經營為目的進行出口、進口的情形: 須取得《有條件化學品生產、經營資格證書》
3. 需特別管控化學品的進口、出口程序: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12條;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14條、第15條;第01/2026/TT-BCT號通告第3條)
主要內容:
- 需特別管控化學品目錄: 在指導《2025年化學品法》的法令附件III中作出詳細規定——詳見此處
- 通關條件: 須持有由工業與貿易部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
- 「需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口許可證: 按每一張進口發票分別簽發,有效期為6個月,可延期1次,最長不超過6個月.
- 許可證簽發權限:
- 工業與貿易部:負責簽發第一類(第1組)需特別管控化學品的許可證
- 省級人民委員會: 負責簽發第二類(第2組)需特別管控化學品的許可證
- 許可證申請資料組成: 申請文件、發票影本、越文版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使用情況報告(僅適用於第1組)
- 與許可證簽發相關的表格: 按第01/2026/TT-BCT號通告附件VII的規定執行
- 許可證的使用期限: 6個月;如在有效期屆滿時尚未完成依據已簽發許可證進行的化學品出口、進口,可允許延期1次
- 免予許可證的情形:
- 第一類(第1組)需特別管控化學品在混合物中的質量濃度低於1%(<1%)
- 第二類(第2組)需特別管控化學品在混合物中的質量濃度低於5%(<5%)
- 含有需特別管控化學品、且被歸類為低危險等級的混合物
- 含有需特別管控化學品的下列產品:
- 藥品;消毒製劑、殺蟲製劑;食品;化妝品;
- 飼料;水產飼料;獸藥;植物保護藥劑;有機肥料、生物肥料、化學肥料(包括複合肥料、有機礦物肥料、生物礦物肥料);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及食品的保鮮與加工產品;
- 放射性物質;建築材料;塗料、油墨;
- 家庭日用品領域使用的產品,包括膠黏劑、清潔劑、日化產品;
- 依法規定的汽油、柴油;用於石油煉製的凝析油(condensate)、石腦油(naphtha);
- 電池、蓄電池、醫療設備、實驗設備
- 使用目的公示義務: 須按照第01/2026/TT-BTC號通告附件XVIII規定的表格,在專業資料庫中進行資訊公示,並應於首次投入使用前30日或變更使用目的前30日完成公示
4. 禁止化學品的進口、出口程序: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12條;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18條;第01/2026/TT-BCT號通告第6條)
主要內容:
- 決定權限及許可證簽發: 化學品管理主管機關負責報告並呈報政府總理,經批准後方可簽發許可證.
- 進口禁止化學品許可證的簽發條件:
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a) 進口禁止化學品的組織須依法成立;
b) 開展特殊用途活動,為科學研究、國防、安全目的,或執行政府、政府總理交辦任務而確需使用禁止化學品;
c) 在禁止化學品的存儲場所設置必要的警示資訊,制定化學品安全規程,並在存儲、生產區域配備與禁止化學品危險程度相匹配的警示系統;
d) 配備符合化學品危險特性的事故應急設備和救援工具;
đ) 制定化學品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並配備安全保障設施,且已獲有權機關批准;
e) 按工業與貿易部長規定的表格,制定禁止化學品防失控、防流失的管控方案(其中至少包括:品種、數量、儲存方式、檢查與監督計畫)」
- 禁止化學品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6個月,並按每一批貨物分別簽發
- 免予許可證的情形: 禁止化學品在化合物中的質量濃度低於0.1%(<0.1%)
B. 產品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1. 產品、貨物中危險化學品含量資訊的公示責任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32條;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30條;第01/2026/TT-BCT號通告第11條)
主要內容:
- 適用對象: 從事含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貨物生產或進口活動的企業
- 須公示資訊的產品、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目錄: 按第01/2026/TT-BTC號通告附件XIX的規定執行——詳見此處
該目錄規定了10類具體化學品,例如:丙酮(Acetone)(用於膠黏劑、清潔劑)、甲醛(Formaldehyde)(用於膠合板)、鹽酸(Hydrochloric acid)、硫酸(Sulfuric acid)(用於蓄電池)、甲苯(Toluene)(用於塗料、油墨)
- 申報義務(按批次): 企業須就每一批次生產或進口的產品、貨物,將以下資訊申報至化學品專業資料庫:
- 產品/貨物名稱及其中所含危險化學品名稱.
-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含量.
- 產品的使用領域.
上述有關化學品的資訊,須透過具備合法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予以確認
- 標籤及資訊披露要求:有關成分、含量及使用限制建議的資訊,須在商品標籤或商品官方網站上予以標示和公示
2. 含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貨物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管控流程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31條;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29條)
「第29條 含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貨物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管控
- 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管控流程應當確保實現以下目標:
a) 對投入原材料中危險化學品的成分及含量進行監控;
b) 對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危險化學品的成分及含量進行監控;
c) 對最終產品中危險化學品的成分及含量進行監控;
d) 防止危險化學品的流失。
2. 從事含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貨物生產活動的組織、個人,應當根據實際經營條件及本條第1款的規定,負責制定並頒布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管控流程。」
C. 化學品事故的預防與應急處置

1. 制定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計畫的責任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37條;第25/2026/NĐ-CP號法令第35條;第02/2026/TT-BCT號通告第4條)
主要內容:
- 須制定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計畫的化學品目錄: 按第24/2026/NĐ-CP號法令附件IV的詳細規定執行——詳見此處
- 須制定並報送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計畫、以供化學品管理機關審批的適用對象:
- 情形一: 在任何一個時間點,至少有1種列入附件IV表a的化學品,或列入附件IV表b的混合物,其最大存儲量超過規定閾值;
- 情形二(累計計算): 雖不存在任何單一化學品超過規定閾值,但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存儲質量比例累計達到或大於1.
- 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計畫中必須包含的內容:
「3. 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 有關化學品特性、數量、經營規模、化學品儲存情況、生產工藝、化學品使用情況的資訊,以及開展化學品活動所在地的地理條件、人口狀況和環境特徵;
用於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的人員力量和設備設施;
對上述條件對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影響進行評估;
b) 預測化學品事故發生的風險與情景,確定影響範圍,估算事故後果,並認定化學品事故的分級;
c) 在化學品儲存區域及高風險區域的化學品事故預防措施;
d) 在高風險區域的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危險區域劃分,根據地形、氣象條件制定的力量與裝備部署方案;
針對已評估事故情景的應急處置技術與物資;
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方式,並確保與各類發生事故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相適應;
與廠區外部力量的協同配合方案;
人員與財產的疏散方案;」
- 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計畫內容的詳細指引: 按照第02/2026/TT-BCT號通告附件II的規定執行——詳見此處
- 組織實施:
- 年度演練: 必須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 資料更新: 演練結果須更新並錄入化學品專業資料庫.
2. 制定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措施的責任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38條;第25/2026/NĐ-CP號法令第37條;第02/2026/TT-BCT號通告第4條)
主要內容:
- 須制定事故預防措施的適用對象: 從事化學品活動、但不屬於必須制定「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計畫」範圍的企業(即低於第35條規定閾值的情形)
- 措施的制定、保存及報告程序: 與須經審批的「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計畫」不同,「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措施」由企業自行管理
- 制定發布: 開展化學品活動/運輸的企業自行決定並發布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措施
- 報告: 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該措施報送所在地專業管理機關,並將相關內容申報至化學品專業資料庫系統.
- 保存: 企業須在經營場所留存該措施,並在有權機關要求時出示.
- 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措施中必須包含的內容:
「3. 化學品運輸過程中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措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 有關運輸單位投資主體、運輸單位、運輸工具以及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資訊;
b) 預測化學品事故發生的風險與情景,以及現場應急處置措施、設備和力量;
c) 運輸工具的檢查與監督計畫及化學品事故預防解決方案;
d) 與外部力量協同應對化學品事故的方案」
- 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措施內容的詳細指引:按照第02/2026/TT-BCT號通告附件II的規定執行——詳見此處
D. 化學品活動中的安全與安保要求

1. 對基礎設施與技術條件的要求
(依據:《化學品法》第33條;第25/2026/NĐ-CP號法令第25條)
主要內容:
- 廠房與倉儲設施的要求: 須全面符合現行國家化學品安全技術標準與技術規範
- 生產設備與設施的要求
- 設備選型: 應優先選用能夠降低事故風險、減少污染並確保消防安全的設備.
- 檢定與校準: 對有嚴格職業安全要求的機械設備及計量設備,須依照規定定期進行檢定、校準與維護保養
- 包裝與容器設備的要求:
- 性能要求: 應密閉、堅固、不滲漏,並能耐受化學品的理化作用及氣候條件影響
- 舊包裝管理 * 已使用過的包裝須單獨存放.
- 在重新灌裝新化學品前,須徹底檢查並清洗舊包裝,以避免發生引發火災、爆炸的化學反應.
- 不可重複使用的包裝,須依照環境保護法規作為廢棄物處理.
- 標籤標識要求: 須標註完整、清晰、易於識讀且耐久性高的標籤,不得因化學品作用或運輸過程而被擦除或損毀.
- 安全與防護設備的要求
- 消防系統(PCCC): 嚴格遵守消防與滅火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
- 事故應急處置設備: 須按企業在事故預防計畫或事故預防措施中所承諾的清單,足額、正確配備
- 個人防護裝備(PPE): 須確保種類、質量及數量與所處理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相匹配
2. 對企業化學品負責人專業資格的要求
(依據:《化學品法》第33條;第25/2026/NĐ-CP號法令第27條)
「從事化學品經營、化學品儲存、化學品使用、化學品廢棄物處理、化學品銷毀、化學品排放的組織、個人,必須配備一名負責化學品安全專業事務的人員;該人員須具有中等專業學歷以上,且其所受培訓專業須屬於本法令所附《附錄III》規定的化學相關專業目錄」
3. 關於設立安全距離的要求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35條;第25/2026/NĐ-CP號法令第28條)
定義: 安全距離是指化學品工程設施與敏感區域(如居民區、公共工程、歷史文化遺址、生活飲用水源等)之間的距離,旨在限制並降低不利影響
禁止建設: 嚴禁在已規定的安全距離範圍內建設化學品工廠,政府另有規定的專用工程除外
整改路線圖: 對在技術規範生效前已投入運行但未滿足安全距離要求的化學品工程,由省級人民委員會制定並發布具體的整改實施路線圖
4. 關於化學品安全培訓的要求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36條;第25/2026/NĐ-CP號法令第29、30、31、32條)
培訓對象及培訓週期:
- 培訓週期: 每 2年 定期組織一次.
- 對象分組:
- 第一組: 單位負責人、分管副負責人、車間主任(分廠廠長).
- 第二組: 化學品安全負責人、作業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化學品倉庫管理員.
- 第三組: 直接從事化學品相關工作的勞動者、單位醫療人員.
- 再培訓情形: 在發生化學品變更、工藝變更、工作崗位調整,或連續兩次考核未達到要求的情況下,必須重新組織安全培訓.
培訓重點內容
- 第一組:重點培訓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事故應急情況下資源調配和組織實施方案
- 第二組和第三組:重點培訓安全技術措施、化學品特性及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典型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流程,以及個人防護裝備(PPE)和事故應急物資的實際操作使用.
對培訓人員的要求
- 單位自行組織培訓的:培訓人員須具有化學專業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屬於附錄III規定的專業),並具備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際工作經驗.
- 委託諮詢機構開展培訓的:培訓人員須持有化學品專業諮詢證書(B級,依據第02號通告)).
培訓時長及考核要求
- 培訓時長:
- 首次培訓: 不少於 08小時(含考核時間)
- 後續培訓: 不少於 04小時(為首次培訓時長的 50%)
- 考核要求: 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02小時,成績須達到平均分及以上方視為合格.
培訓檔案管理
- 檔案內容包括: 培訓內容;參訓人員簽到名單;培訓人員資質與能力證明材料;考核結果;以及培訓結果認可決定文件.
- 檔案保存期限:培訓檔案須至少保存03年,以便在有權機關檢查、核查時出示.
E. 過渡性規定
(依據《2025年化學品法》第48條、《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30條)
此前簽發的許可證/證書的效力:
- 許可證類文件(表列化學品、前體化學品、限制化學品):已簽發的許可證可繼續使用至許可證所載明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 有條件化學品生產、經營資格證書:可繼續按照已簽發的證書開展活動,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止.
新增化學品目錄的合規過渡安排:
適用於列入《第24/2026/NĐ-CP號法令》但此前未列入舊目錄(第113號、第82號、第33號法令)的化學品:
- 涉及進出口需特別管控的化學品:在 2026年12月31日之前,免於出示許可證
- 關於有條件化學品的經營條件:企業須在 2026年12月31日之前 完成並滿足該法令規定的全部新條件
通關中替代文件使用機制:
- 工業前體化學品:可使用**現有《符合條件證明書》**作為替代文件,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止
- 表列化學品/限制化學品:可使用現有生產、經營許可證作為替代文件,直至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資訊申報義務的履行期限(緊急優先): 企業必須在 2026年3月1日之前完成以下義務:
- 進口用於使用的特別管控化學品時,申報化學品種類及具體使用目的.
- 申報產品、貨物中現有危險化學品的詳細含量資訊
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文件: 已獲批准的事故預防計畫或在《2025年化學品法》生效之前已發布的事故預防措施,將繼續按照現有內容實施,暫不要求立即調整
相關服務: 一站式報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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