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902/CHQ-NVTHQ号公文,就固定资产在改变使用目的且不属于免税范围时需申报新的海关报关单作出指导。
内容详情如下:
需要重新报税的情况:
- 属于不征税、免税,或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或绝对税额的进出口货物,已完成通关手续,但随后发生不征税对象或使用目的变更的
- 属于用于加工、出口生产的进口原材料、物资、零部件,以及暂时进口—再出口货物,已放行或完成通关,但随后改变使用目的或转为内销的
据此,如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则在改变不征税对象或使用目的时,海关申报人无需申报新的海关报关单。
(根据2015年8月8日ND-CP法令第5.5条,修订并补充于第167/2025/ND-CP法令)
(根据 2026年1月13日的官方信函第1902号/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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