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商品标签新规更新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

越南政府近日正式颁布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指导修订后的《产品商品质量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政府令第四章关于商品标签的新规定自2026年1月23日起生效。为帮助企业及时适应并避免法律风险,UNI Customs Consulting将总结关于商品标签的最重要变化如下:

A. 关于使用旧规定商品标签的过渡规定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98条)

符合旧规定的商品标签

符合旧规定的商品标签(第43/2017/NĐ-CP号和第111/2021/NĐ-CP号政府令):在2026年1月23日之前已生产、进口、流通的可继续流通至使用期限届满。

在2026年1月23日之前已印刷的商品标签和包装

可继续用于商品生产,但不超过本政府令生效之日起02年(至2028年1月23日止)

行政地理变更时商品标签的处理

自行政地理调整决定生效之日起02年内可继续使用旧标签。

B. 商品标签新术语介绍

标签术语

实物标签

定义:以实物形式(书写、印刷、绘制)直接粘贴、印刷、固定、铸造、雕刻在商品或商业包装上,或粘贴在商品上其他材料上的标签

法律依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3.3条

电子标签

定义:通过固定、直接显示在商品或商品商业包装上的数据载体呈现的电子形式标签

法律依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3.4条

数据载体

定义:信息编码手段或产品数据链接(条形码、二维码、Datamatrix、RFID、NFC等)

法律依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3.5条

C.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需注意的商品标签若干新规定

标准 旧政府令(43/2017/NĐ-CP、111/2021/NĐ-CP) 新政府令37/2026/NĐ-CP 根据37/2026/NĐ-CP的依据
标签形式 主要规定实物标签(书写、印刷、直接粘贴) 补充通过数据载体的电子标签(二维码、RFID、NFC等) 第三条
标签依据 按各类商品性质(第43/2017/NĐ-CP号政府令附录I) 按产品风险等级(低、中、高) 第5条,第53条
电子标签 允许根据风险等级部分或全部替代实物标签 第52条、第53条

D. 商品标签内容和标注方式

1.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商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依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42条及第39、40条)

注意: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将商品分为3个风险等级(低、中、高),以确定哪些内容可以显示在电子标签上,哪些内容必须印在实物标签上。

a. 进口商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原标签(必须是实物标签)

必须用外语或越南语显示以下内容:

  1. 商品名称
  2. 商品原产地:
    • 如无法确定原产地:注明完成商品的最后工序地点
    • 国家/地区名称可按TCVN 7217-1标准缩写
  3. 外国组织、个人信息:
    • 外国生产商或对商品负责的组织的名称(全称或缩写)和地址

注意:如原标签信息不完整,必须在随附文件或批次单据中提供

副标签(越南语)

如原标签没有或越南语强制性内容不完整,必须有副标签,除以下4种情况外:

  1. 进口用于保修的零部件
  2. 进口用于生产、不在市场销售的零部件
  3. 用于测试的商品、样品、不在市场消费的广告商品
  4. 用于生产活动的机械设备辅助设备

b. 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内容 低风险商品 中高风险商品 根据37/2026/NĐ-CP的依据
商品名称 实体标签或电子标签 实体标签上要求 第42条、第53条
负责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实体标签或电子标签 实体标签上要求 第42条、第53条
商品原产地 实体标签或电子标签 实体标签上要求 第42条、第53条
警告信息 实体标签或电子标签 实体标签上要求 第53条
根据各类商品性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可以写在电子标签上 在电子标签上标注 附录I、第53条

2. 简单包装商品必须显示的强制性信息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51条)

“简单包装商品、散装商品为食品添加剂、化学品,无商业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销售商品的组织、个人必须公开以下信息供消费者识别:商品名称;使用期限;安全警告(如有);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说明。”

3. 标注商品原产地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47条)

2. 标签上标注的商品原产地用以下短语之一表示:

“生产于”;”制造于”;”生产国”;”原产地”;”生产商”;”产品来自”或”Origin”;”Made in”;”Produced in”;”Product of”,附上生产商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或按商品原产地法律规定标注。

3. 如商品无法按本条第1款规定确定原产地:

则标注完成商品的最后工序地点。用以下短语之一或组合表示完成商品的工序短语:”组装于”;”灌装于”;”混合于”;”完成于”;”包装于”;”贴标于”或”Assembled in”、”Finished in”或”Assembled by”,附上实施完成商品最后工序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4. 标注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44条)

a. 对于进口商品(第2款)

一般原则:必须同时标注生产组织和进口组织的名称、地址。

品牌商品:如在多地生产但同一品牌,可标注品牌所有者或在越南的法人代表的名称/地址(如获品牌所有者许可),只要能追溯到具体生产基地。

b. 对于特殊商品(第3、4、5款)

  • 加工商品:按委托加工企业信息标注
  • 外国商人代理:标注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在越南销售商品的代理商名称/地址。
  • 组装或混合:标注实施最后工序的组织的名称和地址(完成组装的单位或实施混合的单位)。

5. 标注技术参数、警告信息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49条)

一般原则

  • 参数和公差:必须遵守专业法律。如无规定,企业自行确定但必须保证真实。
  • 公差值:必须符合公布适用的标准。如标注具体值,不得以为商品创造优势的方式标注
  • 警告形式:可通过文字、图像或按国际惯例的符号表示。

具体要求

机械组的规定:必须制定基本技术参数。

化学集团的相关法规:

  •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化学品:在商品标签上添加相应警告
  • 压力容器内的化学品:添加容器编号、充装容量、充装人、危害警告

其他特殊情况:活体水生动物、兽药、植物防护药品、冶金制品等:依据法令附录V的详细指导规定。

6. 标注商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46条)

a. 建立”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机制

允许过期后流通:承认商品可在”Best before”日期后继续销售(不同于必须停止的”使用期限”)。

附带条件:企业必须自行评估安全性,并必须保存档案、数据证明该额外流通期间的质量。如无证明档案,该流通将被视为违规。

b. 标准化呈现形式以保护消费者

“同一行”规则:一个时间点的日-月-年数字必须在同一行。

补充国际术语:正式将”Best before…”短语纳入标签法律框架,有助于与国际进口商品标准同步。

c. 用于交换制造商和到期日期的机制

新规保留并澄清了灵活记录方法:

  • 如已有具体日期:使用期限可标注为一个时间段(例如:”生产日期起24个月”)。
  • 如已标注使用期限:生产日期可反向标注为一个时间段(例如:”使用期限前12个月生产”)。

7. 商品标签上显示的其他内容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50条)

企业可显示编号、条形码、合格标志、合规标志、溯源数据载体及其他内容(如有)。

E. 商品标签的一般原则

1. 商品标签位置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36条)

易于观察:商品标签必须位于商品或商业包装上容易识别的位置,无需拆卸商品的细节或部件即可完整识别所有内容。

灵活性:强制性内容不一定集中在一处,可标注在商品的不同位置,但仍须保证易于观察和完整。

2. 商品标签上的尺寸和颜色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37、43.1条)

关于尺寸

企业自主设计尺寸,但需注意以下问题:

  • 如商品过小,无法以最小0.9毫米字体呈现完整强制性内容,则必须至少完整显示以下强制性信息:商品名称、原产地、外国生产商信息
  • 商品名称的字体必须是标签上所有强制性内容中最大的

关于颜色

内容必须与标签的背景色形成对比

3. 商品标签上的语言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39条)

原则: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用越南语标注(不在国内消费的出口商品及第4款的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缩写:仅允许缩写行政单位词,不得缩写企业名称、国家名称。

国内生产和流通的商品:允许在越南语旁边添加其他语言

对于进口商品(使用副标签):如原标签没有或越南语强制性内容不完整,必须有越南语副标签。除根据第40.4条无需标注副标签的情况外。

F. 电子标签

1. 电子标签的原则

(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52条)

替代范围:电子标签允许显示部分或全部强制内容(进口商品的原始标签及要求实体标签的特殊法规除外)。

两种标签形式:

  1. 直接在国家电子标签系统(https://elabel.gov.vn)申报。
  2. 自行申报但必须连接并与国家电子标签数据库同步数据。

位置与获取:必须安装在商品或包装上,位置易于观察,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能立即获取信息。

如果商品被主管机关召回:商品的电子标签必须显示警告内容。

2. 在电子标签上撰写内容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53条)

对于低风险商品:允许使用电子标签完全替代实物标签。

对于中高风险商品:必须为4项核心内容保留实物标签:

  1. 货物名称。
  2. 负责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地址。
  3. 商品的来源。
  4. 警告信息。

剩余的强制内容允许放在电子标签上。

3. 电子标签的归档和透明度责任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第52、53条)

存储期限:必须保存已公布标签的全部内容至少自产品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

变更历史:存储系统必须允许追溯标签内容变更的历史记录,以供检查。

事故处理:如系统无法访问或信息错误,负责的组织/个人必须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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