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23日,第十八区域海关分局颁布第185/HQKV18-NV号公文,就出口加工企业以就地复出口形式清算固定资产(塑料压模)并向外国合作伙伴借回用于生产的手续进行指导。
具体内容如下:
1. 出口加工企业的资产清算权
出口加工企业获准清算资产(按E13类型进口的塑料压模),通过向外国合作伙伴出售并指定在公司位于越南的工厂内就地交付货物以借回用于生产。
2. 就地出口手续(固定资产清算)
按B13类型代码办理出口报关单。
在报关单”备注”栏中,企业必须明确注明:与外国合作伙伴的买卖合同编号以及指定在公司地址交货。
3. 就地进口手续(借回模具)
出口报关单B13通关后,企业按G12类型代码(临时进口用于有期限项目的机械设备)办理进口报关单。
企业必须在出口报关单B13通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G12进口手续。
(根据2026年01月23日第185/HQKV18-NV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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