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8444/CHQ-GSQL号公文,以指导落实第121/2025/TT-BTC号通知。该文件重点对海关手续、原材料—产品管理、消耗定额、结算报告以及来料加工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澄清并提供处理指引。
为协助企业界正确执行相关规定、降低合规风险,海关总署在随附于第8444/CHQ-GSQL号公文的附件中,系统汇总并详细答复了实践中产生的各类问题和疑难事项。详情请见 此处。
以下为若干值得关注的指导要点:
1. 关于注销报关单及实际消耗定额的规定(第55条)
超期15日的现场进出口报关单注销: 对于超过15日且尚未有对应进口报关单的现场出口报关单或非关税区报关单,数字海关系统将在到期前5日自动发出通知,并在期限届满时自动予以注销。
再进口产品消耗定额的制定: 自再进口业务发生之日起至财务年度结束,须为再进口产品制定实际消耗定额,并随结算报告一并提交。如维修活动延续至下一财务年度,则自下一财务年度开始继续计算消耗定额,直至相关活动结束。
2. 生产基地通知及再加工事项(第56条)
通知地点: 负责管理生产基地的海关机构为管理该生产基地所在地的口岸海关分局或非口岸海关分局。如企业在不同地区设有多个生产基地,则须分别向对应地区的海关管理机构进行通知。
生产规模变更: 如设备、人力的变动幅度较小,且不导致生产能力(单位时间内产品数量)发生变化,企业可最迟于下一季度第10日进行通知,而无需即时通知
3. 生效时间及结算报告(第60条)
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的适用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02月01日起生效
如财务年度结束时间在2026年02月01日之前:结算报告按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订、补充)执行
如财务年度结束时间在2026年02月01日之后:结算报告按第121/2025/TT-BTC号通知执行
结算报告提交地点: 2025年度的结算报告提交至当前负责管理企业的海关单位;其后年度将由区域海关分局统一分工管理
4. 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经营活动(第74条、第80条)
是否办理海关手续的选择权: 出口加工区企业及其合作方有权选择对因维修、保养、检测、研发(R&D)或在同一税号下内部流转而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不办理海关手续。但如选择不办理海关手续,企业须在货物进出出口加工区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一次性书面通知。
外租仓库: 出口加工区企业可在工业园区、经济区内租用仓库用于存放货物(包括机器、设备),并须按照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订、补充)第80条规定的手续执行。
5. 先交货、后申报(第86条)
该规定目前仅适用于优先企业及与优先企业发生交易的合作方。报关申报人可在完成货物交接后立即使用相关货物。
以上内容系根据第121/2025/TT-BTC号通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40项业务疑难问题解答表进行的重点归纳。相关新规定对来料加工、出口生产及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敬请各企业主动更新相关信息,并在实际操作中统一适用。
(根据2026年2月2日的官方信函第8444号/CHQ-GSQL(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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