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海关总局发布第8227/CHQ-NVTHQ号公函,就进口加工货物疑难问题处理提供指导。
详细内容如下:
- 根据《出口税、进口税法》规定, 对进口用于加工的货物及加工后出口的产品免征关税。
(依据2016年《出口税、进口税法》第16.6条)
- 加工合同到期时, 如出现正差额的原材料、物资数量, 必须办理复出口或申报缴纳税款, 但将剩余原材料转入执行另一加工合同的情况除外。
- 如企业未主动申报、缴纳正差额原材料、物资的税款, 或改变使用目的被职能机关查获时, 海关机关将进行税款核定。
(依据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52.1条、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17.4.k条、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21.2.d条)
- 加工合同期限届满时, 未使用的进口加工货物必须复出口, 如未复出口则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依据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52.1条、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17.4.k条)
- 违反海关手续办理期限、税务资料提交期限或偷税漏税等行为, 将依据第128/2020/NĐ-CP号议定进行处罚。
- 剩余原材料、物资, 租借机器设备及废料、废品的处理手续, 必须在加工合同结束或失效之日起最迟30天内完成。
(依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4.1条)
(根据 2026年2月2日的官方信函第8227号/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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