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加工貨物疑難處理指南

進口加工貨物疑難處理指南

202622海關局發布第8227/CHQ-NVTHQ號公文關於進口加工貨物疑難處理指南 

以下詳細內 

  • 依據出口稅、進口稅法之規定進口用於加工之貨物及加工品出口得免徵關稅 

(根據2016年進出口稅法第16.6條) 

  • 加工合約到期時如有正差異數量之原物料、物資除將該剩餘原物料轉用於執行其他加工合約之情形外必須辦理復運出口或申報納關 
  • 若業者未自行申報、納正差異原物料、物資之稅款或變更使用目的而被主管機關獲時海關機關將進行稅款核定 

(根據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52.1條、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17.4.k條、通告第38/2015/TT-BTC21.2.d條) 

  • 加工合約期限屆滿時未使用之進口加工貨物必須復運出口若未復運出口則必須依規定申報納關稅 

(根據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52.1條,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17.4.k條) 

  • 違反辦理通關手續期限、交稅務文件或逃稅行將依第128/2020/NĐ-CP號議定處罰。 
  • · 剩餘原物料、物資、租借機器設備及廢料、廢品之處理手續最遲必須於加工合約結束或失效之日起30日內完成 

(根據通告第38/2015/TT-BTC64.1條) 

(根據  202622日的官方信函第8227/CHQ-NVTHQ 

相關服務海關清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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