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就地復出口及借回方式處理固定資產報廢用於生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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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第十八區海關分局發布第185/HQKV18-NV號公文,關於指導加工出口企業以就地復出口方式處理固定資產報廢(塑膠射出模具)並向國外合作夥伴借回用於生產服務之通關手續。詳細內容如下。

1. 加工出口企業之資產報廢權

加工出口企業獲准報廢資產(以E13型態進口之塑膠射出模具),方式為出售予國外合作夥伴,並指定於公司位於越南之廠房現場交付貨物以借回用於生產。

2. 就地出口通關手續(固定資產報廢)

依B13型態代碼申報出口報單。

企業必須在報單「備註欄」明確註明:與國外合作夥伴之買賣合約編號及指定於公司地址現場交貨。

3. 就地進口通關手續(借回模具)

完成B13出口報單通關後,企業依G12型態代碼辦理進口報單申報(限期項目用暫時進口機器設備)。

企業必須自B13出口報單通關之日起15個工作天內完成G12進口通關手續。

(依據2026年1月23日第185/HQKV18-NV號公文)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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