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越南外資企業的影響分析
研究報告 | 更新至2026年2月24日
1. 概述與背景
2026年2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號24-1287)——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的所有對等關稅均屬違法且無效。此裁定使全球10%基準關稅、針對各國的對等關稅,以及自2025年4月「解放日」以來針對中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毒品/移民關稅全部失效。
川普總統隨即援引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宣布徵收10%全球附加關稅,次日(2月21日)又透過Truth Social宣布調升至15%。根據CBP(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衛局)官方通知,該關稅自2026年2月24日(週二)起依HTSUS稅則編號9903.02.82/83生效,到期日為2026年7月24日(150天限期)。
此外,川普總統預計於2026年2月24日晚間(當地時間)在國情咨文演說中直接就關稅政策表態——演說結束後需進行後續更新。
2. 最高法院裁定要點
2-1. 裁定摘要
| 項目 | 詳情 |
|---|---|
| 案件 |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號24-1287(2026年2月20日) |
| 裁定結果 | 6比3——所有IEEPA對等關稅被裁定違法且無效 |
| 核心理由 | ① IEEPA的「進口監管」授權不包含關稅徵收權 ② 憲法第一條賦予國會專屬課稅權力 ③ 適用「重大問題原則」 |
| 不受影響的關稅 | 第232條關稅(鋼鐵、鋁、汽車、半導體等)、第301條關稅(對中關稅)——不在本次裁定範圍內 |
2-2. 川普政府的應對措施
裁定發布後,政府立即頒布三項行政命令:①終止所有基於IEEPA的關稅;②依第122條啟動10%全球關稅;③繼續暫停最低申報額豁免。在宣布調升至15%後,CBP自2月24日起依HTSUS 9903.02.82/83執行15%稅率,但據報導部分基層執行人員對10%與15%稅率存在混淆。
⚠️ 重要提示:鋼鐵、鋁、汽車及半導體的第232條關稅仍完全有效,與IEEPA裁定無關。在越南營運且產品受第232條規範的企業將無法從本次裁定中獲益。
3. 2026年2月24日最新動態
3-1. 第122條關稅實際執行情況
| 項目 | 詳情 |
|---|---|
| 官方生效日期 | 2026年2月24日(週二)美東時間00:01 |
| CBP執行稅率 | 15%(HTSUS 9903.02.82及9903.02.83) |
| 到期日 | 2026年7月24日(150天限期) |
| 在途貨物例外 | 2月24日00:01前已在途且在2月28日前抵達美國港口的貨物豁免 |
| 主要豁免 | 第232條適用商品(鋼鐵、鋁、半導體等)、USMCA合規商品、關鍵礦產、能源、藥品、特定電子產品 |
| 國情咨文 | 2026年2月24日美東時間晚9時——總統將重新闡述關稅政策(演說內容待更新) |
3-2. 第122條的法律脆弱性——新挑戰可期
⚠️ 警示:第122條同樣面臨法律挑戰
多位法律學者及智庫(PIIE、卡托研究所、外交關係委員會等)指出,第122條以「國際收支逆差」作為觸發條件,可能並不適用於美國當前情況。川普政府援引的1.2兆美元貿易逆差僅基於貨物貿易;納入服務業後的經常帳逆差實際上要小得多。在Loper Bright判決(2024年,推翻「雪佛龍尊重原則」)之後,法院對總統事實認定的獨立審查力度正在加強。
3-3. IEEPA關稅退款進展
根據CBP資料,預計退款總額約為1,420億美元。美國進口商須直接向CBP提出異議申請,而川普政府對主動退款態度消極。已就越南原產商品繳納IEEPA關稅的企業應盡快準備異議申請文件。
3-4. 第301條調查——關鍵長期變數
USTR(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已宣布對幾乎所有主要貿易夥伴啟動第301條調查。調查範圍可能涵蓋外資企業生產的越南原產商品——尤其是電子產品、服裝、鞋類和家具。與第122條不同,第301條無150天期限,可對特定國家和產品徵收長期高額關稅,是7月後最重大的風險因素。
4. 越南影響評估(截至2026年2月24日)
4-1. 關稅稅率變化——外資企業視角
| 類別 | IEEPA體制(2025年4月至2026年2月20日) | 第122條(自2026年2月24日起) | 備註 |
|---|---|---|---|
| 越南原產電子及消費品 | 20%(美越談判結果) | 15%(統一稅率) | 降低5個百分點,利多 |
| 經越南轉口的美國原產商品 | 不適用(IEEPA豁免) | 如在越南生產則徵15% | 潛在新增風險敞口 |
| 歐盟原產商品(如鞋類、服裝) | 20%(IEEPA稅率) | 15%(統一稅率) | 降低5個百分點,利多 |
| 新加坡/東協原產商品 | 20%(IEEPA稅率) | 15%(統一稅率) | 降低5個百分點,利多 |
4-2. 越南的戰略地位
越南仍是非中國供應鏈中競爭力極強的製造業重鎮。第122條15%的統一稅率低於此前IEEPA的20%至46%稅率區間。對於在越南生產電子產品、鞋類、服裝和家具的企業而言,實際關稅負擔較IEEPA體制有所下降。然而,即將啟動的第301條調查對越南出口競爭力構成結構性風險。
荷蘭國際集團(ING)分析:越南在第122條下的實際關稅稅率(15%)與主要競爭對手相比仍具優勢——孟加拉國約15%、柬埔寨約15%、印尼約15%。越南的物流、基礎設施及勞動力優勢依然完好,但第301條的調查結果是未來12至18個月的關鍵風險。
4-3. 越南政府的應對措施
越南政府已主動與美國貿易主管機關接洽,積極爭取優惠待遇。越南提出多項讓步,包括增購美國液化天然氣、農產品及波音飛機。政府亦正研擬國內激勵措施,以支持受關稅波動影響的出口製造企業。
5. 對其他在越南經營外資企業的影響
5-1. 在越南設有業務的美國企業
在越南擁有重要製造基地的美國大型企業包括英特爾(半導體測試/封裝)、耐吉(鞋類——越南約占其全球產量的50%)以及Gap/PVH(服裝)。這些企業面臨複雜局面:其總部位於美國,但越南製造的商品出口至美國時同樣須繳納15%的第122條關稅。
| 企業/行業 | IEEPA體制影響 | 第122條影響 |
|---|---|---|
| 英特爾(晶片/封裝) | 越南原產產品徵20% | 降至15%,負擔減輕;但半導體面臨第232條風險 |
| 耐吉/鞋類 | 越南生產鞋類徵20% | 降至15%,有所緩解;仍面臨第301條調查風險 |
| 服裝(Gap、PVH) | 越南生產服裝徵20% | 降至15%,有所緩解;但對比孟加拉國/柬埔寨的關稅競爭力收窄 |
| 科技組裝(戴爾、惠普) | IEEPA稅率20% | 降至15%;第301條是主要隱憂 |
⚠️ 美國企業注意:半導體及相關電子元件的第232條關稅依然有效。英特爾及其他半導體相關企業不應假設IEEPA裁定能帶來完全的關稅減免。
5-2. 在越南營運的歐洲企業
在越南的主要歐洲製造商包括愛迪達、H&M及IKEA供應商(鞋類、服裝和家具),這些企業主要將越南作為向美國等第三方市場出口的生產平台。
| 行業 | IEEPA → 第122條變化 | 戰略考量 |
|---|---|---|
| 鞋類(愛迪達、彪馬越南) | 越南出口至美國:20% → 15% | 降低5個百分點,考量出貨量影響重大;第301條風險猶存 |
| 快時尚(H&M、Zara供應商) | 20% → 15% | 15%低於部分孟加拉國替代方案;短期競爭力得以維持 |
| 家具(IKEA、Jysk供應商) | 20% → 15% | 越南家具出口美國受益;第301條針對木製家具的風險不可忽視(已有先例) |
| 機械/工業品 | 行業特定IEEPA稅率 → 15% | 整體利多,但特定鋼鐵密集型零組件可能受第232條規範 |
歐越自由貿易協定(EVFTA)背景:歐盟企業可在歐越雙邊貿易中享受EVFTA優惠,但EVFTA不適用於越南對美出口。第122條關稅對所有越南原產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一律適用,與投資者國籍無關。
5-3. 新加坡及東協企業
總部位於新加坡的企業(包括偉創力、新電信子公司及各類私募股權支持的製造商)在越南擁有重要的生產布局。此外,泰國、馬來西亞和印尼企業也作為「中國+1」多元化策略的一部分,將製造業遷移至越南。
| 來源地/行業 | 原IEEPA稅率 | 第122條影響 |
|---|---|---|
| 新加坡(電子、EMS) | IEEPA 20% | 統一15%,淨利多;「中國+1」戰略優勢維持 |
| 泰國(汽車零組件、硬碟) | IEEPA 20% | 統一15%,硬碟及電子業受益;汽車零組件面臨第232條風險 |
| 馬來西亞(電子、手套) | IEEPA 20% | 統一15%,電子業受益;手套不受第232條規範 |
| 印尼(紡織、鞋類) | IEEPA 20% | 統一15%,紡織/鞋類對比越南維持競爭力 |
⚠️ 東協企業警示:專為規避中國特定第301條關稅(仍為25%至145%)而從中國遷至越南的企業,其核心競爭優勢依然存在。15%的第122條稅率相較於自中國採購仍具有重大優勢。
5-4. 其他國家企業利弊彙整
| 利多因素 | 風險與挑戰 |
|---|---|
| IEEPA關稅(20%以上)取消——第122條下即時減少5個百分點(降至15%) | 第301條調查可能在12至18個月內對越南原產商品重新徵收高額關稅 |
| IEEPA退款資格——美國進口商可申請異議並追回多繳關稅 | 第122條本身面臨法律挑戰,可能遭推翻,進一步加劇不確定性 |
| 越南相對中國的競爭優勢增強(第301條對中國25%至145%的關稅依然有效) | 最低申報額豁免暫停持續,影響電商/低價值貨物運輸模式 |
| 第122條統一稅率比各國特定IEEPA稅率更易於規劃 | 國情咨文(2月24日)可能帶來新的政策方向 |
6. 監測時間表與關鍵節點
| 日期/時間段 | 事件 | 所需行動 |
|---|---|---|
| 2026年2月24日(今晚) | 川普國情咨文——預計就關稅政策表態 | 密切關注公告;立即更新分析 |
| 2026年2月25日至28日 | CBP就10%與15%稅率執行問題發布澄清說明;在途貨物清關 | 核實所有越南原產貨物的實際執行稅率 |
| 2026年3月 | USTR就越南第301條調查範圍發布公告 | 評估產品/行業層面的風險敞口;準備意見提交 |
| 2026年3月至4月 | 下級法院就第122條合憲性提起訴訟 | 追蹤訴訟進展;制定應急預案 |
| 2026年第二季 | IEEPA關稅退款異議申請截止日期(CBP) | 就所有IEEPA關稅繳款向CBP提出異議;預計退款池約1,420億美元 |
| 2026年7月24日 | 第122條到期(150天限期) | 為到期後情境做準備;追蹤國會關稅立法動態 |
| 2026年下半年 | 第301條調查結果出爐;可能頒布新關稅令 | 制定完整供應鏈應急方案;評估越南與替代地點的比較優勢 |
7. 結論與建議
最高法院的IEEPA裁定為所有在越南經營的外資企業提供了短期直接利多——適用稅率從20%降至15%,複雜的國家特定關稅結構簡化為統一稅率。對於在越南擁有製造基地的美國、歐盟及新加坡/東協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對美出口經濟效益的切實改善。
然而,結構性風險並未消除。第122條面臨與IEEPA類似的合憲性挑戰。更為關鍵的是,USTR針對越南原產商品啟動的第301條調查代表著一個12至18個月的中期風險——其潛在衝擊可能超過IEEPA。企業不應將IEEPA裁定視為停止供應鏈應急規劃的訊號。
核心戰略建議
善用第122條相對明朗的未來3至6個月窗口期,採取以下行動:
- 提交IEEPA關稅退款異議申請
- 參與USTR第301條意見徵詢程序
- 基於2026年下半年越南關稅25%至30%的情境進行供應鏈壓力測試
- 評估加速向其他東協或近岸市場多元化布局,作為風險對沖手段
企業應密切關注國情咨文內容,並在演說後48至72小時內依據新政策訊號更新供應鏈及定價模型。Customs Uni將隨新資訊的出現持續發布更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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