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進出口貨物之產地查驗與標示管制

2026年6月16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7552/CHQ-GSQL號公函,就進出口貨物之原產地查核、認定及標示事宜加強管制,旨在防範貿易詐欺、偽造原產地及非法轉運等不法行為。

詳細容如下:

1、進口貨物驗指引

(a)海關申報文件審

依據聯合國地名代碼(UN/LOCODE)國家代碼對照表,核對貨物之原產國代碼,並比對品牌、型號、技術規格、特性及用途等詳細貨物資訊。

審查產地證明書(C/O)之有效性及有效期限。

認定原產地標準,包括:完全生產基準(WO,Wholly Obtained)、全部生產基準(PE,Produced Entirely),或依商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清單認定。

如有詐欺嫌疑,將移交實物查驗。若發現偽造或無效之產地證明書,將拒絕給予關稅優惠,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b)貨物實物

核對標籤或外包裝上所載資訊與申報內容是否一致。

特別注意:凡自境外進口之貨物,若已預先標示「Made in Vietnam」、「Produced in/by Vietnam」或「Origin Vietnam」等字樣者,均視為仿冒品,將依法從嚴處理。

標示不全或缺乏法定必要資訊之貨物,將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2、出口貨物驗指引

(a)海關申報文件審

比對申報單上之貨物描述、HS稅則號列及型號,與相關隨附文件是否相符。

如有原產地詐欺之嫌疑(尤其針對委託加工及生產出口貨物),海關得要求業者提出說明或補充佐證文件。

(b)貨物實物

  • 核實外包裝上之原產地標示資訊。

如未能取得足夠認定依據,海關將向簽發產地證明書之機關進行查核,或赴業者生產廠場進行實地查驗。

貨物標示「Made in Vietnam」、「Product of Vietnam」或類似字樣,但有偽造原產地嫌疑者,將依法處置。

3、高風險行為態樣

  • 在越南境內僅從事簡單加工,卻標示越南原產地。
  • 以進口零組件進行簡單組裝,即貼附越南製造標籤。
  • 使用不實文件、發票或申請資料申請核發產地證明書(C/O)。

4、重點管制商品及申報類型

(a)18大類重點管制商品

包括:木材及木製品(夾板、櫥櫃、椅具)、電氣設備、鋼鐵製品、電動自行車、太陽能電池板、輪胎、磁磚、鞋類、手提包、食品、農產品等。

(b)須特別注意之申報類型

出口類型:

  • B11(商業出口)
  • E52(出口委託外商加工之成品)
  • E62(出口自製出口品)
  • C12(保稅倉庫貨物出口至境外)

進口類型:

  • A11(商業進口供消費用)
  • A12(商業進口供生產用)
  • E31(進口供生產出口用之原物料)
  • E21(進口供委託外商加工用之原物料及物資)

業者注意事項

業者注意事項: 業者於貨物通關前,應詳細審查貨物標籤、原產地文件及產地證明書(C/O),並妥善留存完整之原產地佐證文件,以降低遭拒絕關稅優惠、行政處罰或原產地詐欺調查之風險。

(依據2026年6月16日第17552/CHQ-GSQL號公函)

相關服務:產地證明書(C/O)申請服務及自由貿易協定(FTA)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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