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7552/CHQ-GSQL号公文,就加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检验与标签标识核查工作作出专项部署,旨在遏制商业欺诈、伪造原产地及非法转运行为。
1、进口货物检验指南
(a)海关申报文件审核
核对货物原产国代码(依据联合国LOCODE编码体系),以及商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特性、用途等详细信息;
审核货物原产地证书(C/O)的合规性及有效期;
认定原产地标准(如完全获得标准WO、完全生产标准PE,或依据产品专项规则PSR);
如存在欺诈嫌疑,转入实物查验程序;如发现伪造或无效C/O,将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并依法处理。
(b)货物实物查验
将标签/包装上的信息与申报内容进行逐一比对;
重点关注:从境外进口、但已预先标注“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Produced in/by Vietnam”(越南生产)或“Origin Vietnam”(原产越南)字样的货物,该类货物将被认定为假冒商品并予以严肃处理;
标签缺失或必要信息不全的货物,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出口货物检验指南
(a)海关申报文件审核
核对申报单上的商品描述、HS编码、型号与相关随附单证是否一致;
如存在原产地欺诈嫌疑(尤其是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海关将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补充提交证明文件。
(b)货物实物查验
核验包装上的原产地信息;
如尚无充分依据作出结论,海关将赴C/O签发机构进行核实,或前往企业生产基地开展实地检查;
货物若标注“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Product of Vietnam”(越南产品)或类似表述,但存在伪造原产地嫌疑,将依规严肃处理。
3、重点风险行为提示
- 在越南仅从事简单加工,即标注越南原产地;
- 使用进口零部件进行简单组装后,加贴越南产品标签;
- 使用虚假单证、发票或文件申请C/O。
4、重点商品及监管类型
(a)18类重点监控商品
包括:木材及木制品(胶合板、柜类、椅类)、机电设备、钢铁、电动自行车、光伏板、轮胎、瓷砖、鞋类、手提包、食品、农产品等。
(b)重点监管贸易类型
出口类型:
- B11(一般贸易出口)
- E52(向境外商人出口来料加工产品)
- E62(进料加工产品出口)
- C12(保税仓库货物出境)
进口类型:
- A11(消费品进口)
- A12(生产用原料进口)
- E31(进口加工出口用原料)
- E21(进口供境外商人来料加工用原辅料)
企业合规建议:企业在货物通关前,应仔细核查商品标签、原产地文件及C/O,同时妥善保存原产地证明材料,以防范被拒绝享受关税优惠、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原产地欺诈调查等风险。
(第17552/CHQ-GSQL号公文,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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