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第二区海关分局发布第7961/HQKV2-NVHQ号公函,就进口用于生产化妆品的限制性化学品手续作出指导。
一、明确区分化学品进口的两种目的
- 经营目的: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进出口活动。
- 使用目的(生产):指将化学品用作原料以制造产品(本案中为化妆品),服务于科研、医疗等领域的行为。
二、对各类对象的条件规定
对于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的组织:必须持有由主管机关颁发的限制性化学品经营条件合格证。
对于以使用(生产)为目的进口的组织:
- 无需化学品生产、经营条件合格证。
- 须执行:在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上申报化学品使用目的。
(依据第26/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第3款)
三、补充海关申报资料
除依照常规海关法律规定提交的证件外,企业在进出口限制性化学品时,还需注意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 限制性化学品生产条件合格证;或
- 限制性化学品经营条件合格证。
(依据第26/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4款)
(依据第7961/HQKV2-NVHQ号公函,2026年06月08日)
相关服务:化学品进口手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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