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第五区域海关分局发布第490/HQKV5-NVHQ号公文,就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提供操作指引,旨在统一化学品海关手续的执行方式,并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变更进行规范。
具体指引内容如下:
1、重要法律依据变更
当前各项进出口活动须依据第69/2025/QH15号《化学品法》及第26/2026/NĐ-CP号政府议定执行。
2、须特别管控化学品的许可证规定
a. 与出口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
国内企业(卖方)与出口加工企业(买方)之间进行须特别管控化学品的买卖时,不适用出口许可证手续。
b. 保税仓库的管理
- 境外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等待进入内地或转口至第三国的: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 货物从保税仓库进入内地或免税区时:须强制提交须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
- 仓库内转让情形:若原进口企业已持有许可证,在向其他国内企业转售时,买方无需重新申请许可证,但进口方须提供完整的货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依据2026年3月17日第490/HQKV5-NVHQ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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