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放行待海关估价磋商期间销售及开具发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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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海关总局发布第15808/CHQ-NVTHQ号公文,就估价磋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1、关于销售货物及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宜

  • 依据《海关法》第36条,货物放行是指海关机关允许已符合条件但尚未确定正式应缴税额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放行的行为。
  • 流通权利:货物经海关机关决定放行后,即获准进口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 开具发票:由于货物已获准流通,企业完全可以依法进行销售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2、关于海关估价磋商的时限

  • 处理期限:开展估价磋商及处理磋商结果的总时限最长为30天。
  • 起算时间:上述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或货物交付保管之日起开始计算(依据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的相关规定)。
  • 与原规定的变化:自2026年2月1日起,计算时限的起算节点已由”报关单登记之日”调整为”货物放行/交付保管之日”。

(依据2026年4月29日第15808/CHQ-NVTHQ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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