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1日,胡志明市工贸厅发布第5101/SCT-QLCN号公文,就出口、进口及国内买卖须特别管控化学品事宜,对加工出口企业及独立关税区内企业作出指导。
以下为详细内容:
- 在独立关税区内企业与内地企业之间开展买卖活动时,免除须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 本规定依据第19/2026/NQ-CP号决议执行,自2026年4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止。
- 建议:企业应主动审查《化学品法》、《对外贸易管理法》及相关指导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合规。
(依据2026年5月11日第5101/SCT-QLCN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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