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海關總局發布第18294/CHQ-GSQL號公文,就加工、生產出口業務及出口加工企業執行第121/2025/TT-BTC號通函事宜提供指導。
1. 關於銷毀作業
1.1. 銷毀作業之監管:
海關機關依據風險分析評估結果,決定監管方式。
- 直接監管情形:須確保作業流程嚴謹、封閉。
- 於生產場所執行:須確保銷毀後之貨物已喪失原有功能與用途;並就回收貨物之數量、重量及種類製作紀錄表,完整記載。
- 仍具價值貨物之處理:出口加工企業須開立廢料出售報關單;境內企業則須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1.2. 受理通報之權責機關:
為區域海關支局(即受理決算報告之機關)。該單位可指派邊境海關或非邊境海關辦理受理事宜。
1.3. 轄區外監管之協調配合:
若於管轄轄區外之銷毀地點監管人力不足,受理通報之海關機關將以公文請求銷毀地點所在地之海關機關協助支援。
1.4. 中、低風險評估情形下之監管:
允許使用經各方確認之銷毀完成證明文件,或透過出口加工企業之監控攝影系統進行監管。
1.5. 其他相關問題:
企業應就環境許可證事宜洽詢農業與環境局;電子系統相關問題將納入數位海關建設之規劃路徑中處理。
2. 關於生產場所通報、加工合約及決算報告
2.1. 生產場所、再加工合約之通報:
- 邊境海關應於GCSXXK-WEB系統上查詢相關資訊,以辦理報關單(若企業仍於該處辦理手續)。
- 生產場所/加工合約資訊變更時,企業應通報該生產場所所在轄區之管轄海關。若該生產場所先前已獲確認符合條件,除屬重點對象外,無需重新查驗。
2.2. 關於決算報告:
- 決算報告應向生產場所所在轄區之管轄海關遞交(含既有資料)。
- 出口加工企業委託境內企業加工之業務:於2026年度決算期結束前,繼續依現行規定執行。
- 若僅變更原料進口辦理手續之地點,則無需遞交決算報告;決算報告依財政年度按年遞交一次。
- 若系統尚未升級:應沿用舊表格,並將新增內容填載於「備註」欄。
3. 境內企業為出口加工企業加工之通關辦理地點
境內企業可自主選擇於下列所在地之海關機關辦理通關手續:總公司所在地、生產場所所在地、分公司所在地,或該出口加工企業之管轄海關。
(依據第18294/CHQ-GSQL號公文,2026年6月30日)
相關服務: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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