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海关总局发布第18294/CHQ-GSQL号公函,就第121/2025/TT-BTC号通知在加工、生产出口活动及出口加工企业中的实施予以指导。
1. 关于销毁活动
1.1. 销毁活动的监管:
海关机关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决定监管方式。
- 直接监管情形:必须确保流程严密、闭环管理。
- 在生产场所内:必须确保销毁后的货物不再具有原有的性能、用途;对回收所得货物的数量、重量及种类进行全面记录并制作记录文件。
- 对仍具价值货物的处理:出口加工企业须开立废料销售报关单;境内企业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2. 接收通知的权限:
由地区海关分局(接收决算报告的单位)负责。该单位可委派口岸海关或非口岸海关负责接收工作。
1.3. 辖区外监管的协调配合:
若无足够人力在管辖辖区以外的地点实施直接监管,负责接收通知的海关机关将发函请求销毁地点所在地的海关机关予以协助。
1.4. 中低风险评估情形下的监管:
允许使用经各方确认的完成销毁的证明文件,或通过出口加工企业的监控摄像系统进行监管。
1.5. 其他有关问题:
企业应联系农业与环境厅办理环境许可事宜;有关电子系统的问题将纳入数字海关建设规划中予以解决。
2. 关于生产场所通知、加工合同、决算报告
2.1. 生产场所通知、转包加工合同:
- 口岸海关在GCSXXK-WEB系统上查询信息,以办理企业继续在此办理手续的报关单。
- 当生产场所信息/加工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通知生产场所所在辖区的管理海关。若该生产场所此前已被确认符合条件,则无需重新检查,重点监管对象除外。
2.2. 关于决算报告:
- 在生产场所所在辖区的管理海关处提交决算报告(包括以往数据)。
- 出口加工企业委托境内企业进行加工的活动: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直至2026年度决算期结束。
- 仅变更原材料进口手续办理地点时,无需要求提交决算报告;决算报告按财务年度一次性提交。
- 若系统尚未升级:使用旧版表格,并将新内容填写于”备注”栏中。
3. 境内企业为出口加工企业加工时的手续办理地点
境内企业可自主选择在以下海关机关办理手续:总部所在地、生产场所所在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或该出口加工企业的管理海关机关。
(根据2026年6月30日第18294/CHQ-GSQL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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