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符合申请特殊管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的条件

2026年2月25日,化学品局颁布第335/HC-QLHC号公文,就企业分公司申请特殊管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档案的相关疑问予以解答。

据此,化学品局确认,企业分公司不符合条件 以获考虑核发特殊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因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亦非独立法律主体

所引用的规定包括:

  • 依《2020年企业法》,分公司仅为企业的附属单位,负责执行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职能(包括依授权进行代理)。
  • 依《2015年民法典》:分公司为法人的附属单位,且非法人。

(根据 335/HC-QLHC号公文 2026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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