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海关总局颁布第18773/CHQ-NVTHQ号公文,关于在等待价格咨询期间将货物投入市场流通并开立增值税发票的指引。
据此,海关总局确认,若企业符合货物放行的相关规定(参考下文所引规定),则于等待价格咨询期间,货物获准进口并在市场上流通。企业获准销售并依规定开立发票。
需价格咨询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
1.「货物放行」的本质
依《海关法》第36条,货物放行是指海关机关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允许出口、进口货物流通:
- 货物符合出口/进口条件,但尚未确定应缴的正式税额
- 报关人已缴税,或已由信用机构就依自行申报所计税额提供担保。
2. 依规定获准放行货物的各种情形
海关机关将在下列情形下允许放行货物:
- 需等待分析、分类或鉴定结果,以确定货物的编码、数量、重量
- 于报关单登记时尚无正式价格
- 报关人尚无足够信息、资料以确定海关价值
对申报价值存有疑义的情形:海关机关通知疑义依据、预定价格及方法,供报关人进行咨询以厘清准确性。
(根据 第18773/CHQ-GSQL号公文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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