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口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

2026年7月23日,海关总局颁布第19280/CHQ-NVTHQ号公文,指引暂时进口再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的执行。

详细内容如下:

1. 关于海关手

暂进、再出是指货物自国外或特殊区域进入越南,办理进口手续后,其后须就该同一货物办理出口手续运出越南。

暂进、再出的各种情形包括:为投资、生产、建设、试验、研究项目服务的机器、设备、施工机具、运输工具、模具;为维修、保养的船舶、航空器;为替换、维修服务的零件、配件;为展销会、展览会、产品介绍服务的货物;于一定期限内服务工作的货物;为保固、维修、替换的货物及其他依规定的情形。

2. 关于增值税政策

依一般原则,用于越南境内生产、经营及消费的进口货物属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惟《增值税法》第5条规定的免税情形除外。

对于已出口但遭国外退回的货物,增值税政策依各情形执行:

情形1:不课税

依暂进、再出形式再进口的货物,符合海关、贸易及对外贸易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属《增值税法》第5.20条及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4.12条规定情形者,不属增值税课税对象。

情形2须缴税

不属暂进——再出形式的再进口货物,则须依规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情形3:免税(农业产品)

对于尚未加工或仅经初步处理(一般清洗、晒干、剥壳、碾磨等)的种植、养殖、水产品,于进口环节属增值税不课税对象。

(根据 19280/CHQ-NVTHQ号公文 20267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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