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口再出口貨物的加值型營業稅政策

2026年7月23日,海關總局頒布第19280/CHQ-NVTHQ號公文,指引暫時進口再出口貨物加值型營業稅政策的執行。

詳細內容如下:

1. 關於海關手續

暫進、再出係指貨物自國外或特殊區域進入越南,辦理進口手續後,其後須就該同一貨物辦理出口手續運出越南。

暫進、再出的各種情形包括:為投資、生產、建設、試驗、研究專案服務的機器、設備、施工機具、運輸工具、模具;為維修、保養的船舶、航空器;為替換、維修服務的零件、配件;為展銷會、展覽會、產品介紹服務的貨物;於一定期限內服務工作的貨物;為保固、維修、替換的貨物及其他依規定的情形。

2. 關於加型營業稅政策

依一般原則,用於越南境內生產、經營及消費的進口貨物屬加值型營業稅的課稅對象,惟《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規定的免稅情形除外。

對於已出口但遭國外退回的貨物,加值型營業稅政策依各情形執行:

情形1:不課稅

依暫進、再出形式再進口的貨物,符合海關、貿易及對外貿易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屬《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0條及第181/2025/NĐ-CP號議定第4.12條規定情形者,不屬加值型營業稅課稅對象。

情形2:須繳稅

不屬暫進——再出形式的再進口貨物,則須依規定申報並繳納加值型營業稅。

情形3:免稅(農業產品)

對於尚未加工或僅經初步處理(一般清洗、曬乾、剝殼、碾磨等)的種植、養殖、水產品,於進口環節屬加值型營業稅不課稅對象。

(根據 第19280/CHQ-NVTHQ號公文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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