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海关总局发布第19564/CHQ-GSQL号公文,就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申报与认定问题作出指导。
具体指导内容如下:
1. 出口货物标签
出口货物标签应根据进口国的法律规定以及贸易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执行。
据此,需对照第37/2026/NĐ-CP号议定书,以确保标签在通关前的合法有效性。
2. 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根据第05/2018/TT-BCT号通知第4条规定,原产地认定原则为:货物的原产地应确定为完成对该货物产生实质性改变的最后生产工序所在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
3.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的申报
需按照第33/2023/TT-BTC号通知第5.1条规定的结构进行申报:
- 越南产货物:按照”货物描述#&VN”的结构申报。
- 原产地为其他国家的货物:按照”货物描述#&(货物原产国代码)”的结构申报。
- 尚未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按照”货物描述#&KXĐ”的结构申报。
(依据2026年07月29日第19564/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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